国际判例
一、概况
法国的圣皮埃尔和密克隆(st.pierre-Miquelon)群岛位于加拿大纽芬兰海岸外、圣劳伦斯湾湾口的弯曲内,东距纽芬兰海岸140海里、西距海岸10海里、北距海岸27海里。两国于1972年划定了纽芬兰和群岛之间海域内加拿大的领海范围和归属法国渔业管辖的范围。随着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法律概念的确立,两国为进一步划定它们之间各自的管辖海域,进行了多次谈判。法国主张,它与加拿大之间的海洋划界,应严格适用等距离原则,给予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200海里的海洋区域。加拿大则认为,这两个岛屿只应拥有12海里的“区地”。由于达不成协议,法国、加拿大遂于1989年3月30日签订特别仲裁协定,将争端提交由五人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请求法庭“根据适用于双方争端事项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确定当事国各自拥有的海洋区域之间的界线。该界线应是一条划分当事国根据国际法在海洋区域内行使全部权利和管辖权的单一边界线。”1992年6月10日,仲裁法庭以三票赞成、二票反对作出裁决(见后图)。
二、判决的内容
(一)适用原则
1.自然延伸原则
划界区域的大陆架是一个地质连续体。200米等深线一般位于距离海岸约120海里处,除濒临劳伦斯海峡处外。劳伦斯海峡是一个宽阔的冰谷,宽度约50海里,平均深度400米,从卡伯特海峡起呈东南走向。这个海峡属于一个次要地形特征,没有中断大陆架的连续性。从纽芬兰再向东和东南,200米等深线延伸到距离海岸约250海里处。在劳伦斯海峡的东面,大陆架上又有一些次要地形特征。这些地形特征是一系列的高原或滩,合称纽芬兰大滩(Grand Banks)(第23段)。
加拿大援引海底的物理结构并不必然承认大陆架概念就如有关自然延伸的概念一样,已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法律概念”,尽管其物理起源贯穿于其历史发展的始终。也不应该忘记,当划界的主题是给海底及上覆水域确定一条单一的、所有目的的边界线时(就如本案一样),海底的物理结构已不再重要(第47段)。
2.国家平等原则
为反驳加拿大建议只给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12海里海水带的主张,法国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及岛国和大陆国拥有海洋区域同等能力的原则(第43段)。法国认为,所有海洋都具有同等的权力,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加拿大的建议不仅不公平,而且把对海洋区域的法律权利从划界中分离了出来(第44、43、46段)。然而,法庭认为,法国在反驳加拿大的主张时所援引的用以支持其立场的原则趋向于自相矛盾。法国在否定等距离线向海延伸到纽芬兰南海岸的重要部分时并没有对国家平等原则以及岛屿的同等权力予以适当注意(第64段)。
3.不侵占原则
为反驳法国以等距离划界的主张,加拿大援引了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出的不侵占原则(第56段)。在该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划界应以“这种方式进行:把构成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自然延伸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尽可能多地留给各方,而不侵占另一方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提到“一方不侵占另一方的自然延伸的原则。该原则只不过是沿海国对其海岸到在有关情况下国际法所许可的完全范围的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一积极规则的否定表述(第57段)。
就如加拿大所述,不侵占原则的意义是划界必然把构成一国海岸自然延伸或向海延伸的区域留给该国,因此划界必须避免这些延伸或向海延伸的任何切割效果。这意味着,就所有目的的划界而言,自然延伸在海底及水体方面都指的是海岸的向海投射。加拿大指出,本案两相邻海岸中,其中一个凹海,由于法国岛屿构成海岸的突出,因此法国建议的等距离线会穿过更凹陷海岸的海岸前端,将加拿大与直接位于其海岸前的区域割裂开来。加拿大辩驳说,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等距离“会引起属于一国领土自然延伸或延续的区域被划归给另一国”(第58段)。
加拿大为反驳法国主张所援引的用以支持其立场的原则也趋于自相矛盾。加拿大区地的建议违反了其主张的不侵占和避免切割的原则,因为加拿大否认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任何延伸到领海之外(第64段)。
4.等距离原则
法国主张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第6条在本案中起作用,适用提到等距离的第6条所产生的可能界线是在决定将划界线的公平性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第39段)。
然而法庭认为,在一个单一或所有目的的划界过程中,大陆架公约第6条“即使在公约的当事国之间也没有强制拘束力”。国际法院分庭在缅因湾案中拒绝加拿大的主张时指出,第6条不适用于海底和水体的单一划界,因为“这种解释会使大陆架之上的海洋水体仅成为大陆架的一个附属部分”(第40段)。而且,如果援引第6条的目的在于用以支持等距离,那么必须看到,第6条规定的不仅仅是等距离,而是在不存在特殊情况时的等距离。1977年英法仲裁判决把第6条提到特殊情况解释为其意指“适用等距离原则的义务总是受‘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线外’这一条件的限制”。而且,对特殊情况的存在作出决定“其实就是一个根据地理和其它情况予以评价的问题”(第41段)。
(二)标准
法庭赞同国际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关于成比例标准的论述:“不存在原则性理由为什么以确认‘相关海岸’、确认‘相关区域’、计算海岸长度与所属大陆架区域间的数学比例以及最后比较这种比例等形式表现的成比例标准不应该被用于检验划界的公平性。”然而,适用这样的标准没有任何实际困难(第92段)。
按法庭的计算,加拿大相关海岸的长度是455.6海里,法国岛屿的海岸长度是29.85海里,二者的比例为15.3:1(第33段)。相关区域的面积约为63,000平方海里。属于各方的实际面积分别是:加拿大59,434平方海里,法国岛屿3,617平方海里,总面积63,051平方海里。这样产生的比例约为16.4:1,这表明,属于每一方的区域肯定不存在不成比例。因此,作为公平一个方面的成比例标准的条件已得到满足(第93段)。
(三)考虑的因素
1.地质、地貌特征(见自然延伸原则)
2.地理因素
地理特征是划界过程的核心。国际法院的分庭在缅因湾海洋划界案中指出,适用的公平标准“主要是由与有关可适当地称为区域的地理特征决定的”。在英法大陆架案中,仲裁法庭宣布,“在任何特定案中,主要决定等距离或任何其它划界方法适当性的是地理情况”。然而,地理事实本身并不决定将划定的界线。必须适用国际法规则和公平原则来决定地理特征的相关性和重要性(第24段)。
划界过程一般是以确认争端的地理范围开始的(第25段)。法庭同意相关海岸 的长度有着明显的不相等(第33段),认为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与纽芬兰的南海岸是横向并列的,因此它们之间的主要关系是相邻的关系。历史证据也证明法国岛屿很久以来就被认为与纽芬兰相邻(第35段)。在本案划定单一海洋边界情况下,大陆架公约第6条不适用(第40段)。
在划界区域的第二部分,向南和东南方向,地理情况完全不同。法国岛屿朝南的海岸 面向海洋,不受任何相向或横向并列的加拿大海岸所阻挡。有这样开阔的海岸,法国完全有权对海岸前端朝南向海一直延伸到200海里外部界限的区域主张权利。认为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在该区域的前端延伸应终止在12海里领海界限处没有依据。同时,这种向海延伸不得侵占或切割纽芬兰南海岸相邻部分平行前端的延伸(第70段)。
为达成这一结果,向南的延伸必须以法国岛屿向南的海岸开阔面的宽度来测量。因此,当事方所援引原则和标准的平衡适用导致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第二部分海洋区域的解决方法:在南边,延伸到从基线量起12海里的界限起到188海里的距离,其中轴线沿两子午线间的子午线的中央向正南延伸,其东边和西边的界限由与该中轴线平行的线组成,其宽度由穿过圣ž皮埃尔岛最东点的子午线与穿过密克隆最西点的子午线之间的距离来决定,从这两点的中纬度测量,或约10.5海里。从上述界限的东北点起,划界应是从法国岛屿基线的最近点量起12海里的范围(第71段)。
加拿大以新斯科夏和凯普ž布雷顿岛向东延伸来反对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的海岸向南延伸是不令人信服的。从地理上说,新斯科夏海岸有开阔的海洋空间,可以毫无障碍地朝南向海延伸。若假定只是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与新斯科夏间的划界,纽芬兰的南海岸不存在,由于海岸相向,则可能采用修正的等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假定与新斯科夏相应的区域是否会朝南到达属于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的海洋区域是有疑问的(第73段)。
根据地理形势,法庭认为,允许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的西海岸有限地向西延伸以及完全向海延伸到法国岛屿毫无障碍的南海岸的200里处是不矛盾或相一致的(第74段)。
3.成比例因素
加拿大援引的第二个公平标准是要避免双方相关海岸的长度与各自海岸相应的海洋区域之间不成比例的关系。加拿大主张,成比例因素相关性的基本前提是海岸构成所有权的法律基础,决定一国海洋管辖范围的是通过海岸构造和向海的延伸。加拿大指出,由于划界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划界必须反映对近海享有所有权利的法律基础。这种近海权利是通过海岸地理获得表现的具体形式。加拿大重申,对陆地的领土主权产生近海权利的是通过海岸,即陆地与海洋的连接点,并援引国际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案中的判词:陆地主权使近海权利得以实现是通过该陆地的海洋前端,换句话说,是通过其海洋开阔面”(第60段)。
加拿大把成比例援引为一个标准和在决定选择划界方法的过程中须予考虑的相关情况之一(第62段)。法庭认为,成比例作为一个公平标准的适当作用在国际法院于1985年关于利比亚/马耳他案的判决中作了清楚说明。国际法院在第66段将成比例的适当作用界定为:“然而,把成比例计算用来检验结果是一回事,在划界过程中注意海岸长度存在明显差别,赋予该海岸关系适当的意义而不试图用只适于事后评价海岸与区域关系的数量来界定海岸关系则是另一回事”(第63段)。
4.经济因素
进入争端区域捕鱼和控制在争端区域的捕鱼是划界争端的关键。双方都强调其各自国民对在区域内捕鱼的经济依赖性,都认为是保护是捕鱼团体合法利益而应在划界中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法庭没有被请求或授权根据需要或其它经济因素来分配资源。因此,经济依赖性和需要在划界过程中不予考虑(第83段)。
然而,法庭却不能对双方提出的有关划界最可能涉及的捕鱼权利的影响以及经济富庶的人们的实践等论据和数据视而不见。在决定根据地理因素划界之后,法庭仍有义务保证所达成的解决方法不是“极不公平的”。所谓“极不公平”,国际法院分庭在缅因湾案中将其定义为“可能导致有关当事方人民的生活及经济富裕的灾难性衰退”(第84段)。
在本案中,提交给法庭的事实表明,所建议的划界线不会给该区域内现有的捕鱼模式产生巨大影响。如双方在诉讼中反复强调的,划界不得妨碍各自的捕鱼权利,这种权利仍受1972年3月27日的协定规范(第85段)。
由于双方在其管辖下的区域都拥有宝贵的渔业资源,互惠权利的协定具有真实的相互性……在这些情况下,法庭根据地理事实采用的解决方法、公平标准以及法律原则肯定不会给任何一方造成灾难性的衰退(第87段)。
就矿物资源而言,双方都提请法庭注意它们在重叠主张区域内潜在碳化氢开发方面的利益。双方政府同时颁发了一些勘探许可证,但在相互抗议后,没有进行任何钻探。在目前情况下,法院没有理由认为潜在矿物资源与划界有关(第89段)。
5.航行
根据相关区域的地理,法庭确定的划界线导致经济区在某些点上相互交叉或切割。这一事实也不会对有关双方的航行和其它权利与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很明显,200海里经济区内的航行和其它权利义务受有关国际法规则的支配,双方都承认这一点。在书面和口述程序中,双方都强调它们赋予1982年公约的第58条所规定的通过200海里区域航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这一条款无可置疑地和200海里区域制度一样代表了习惯国际法。即使这个问题在本仲裁中没有引起争议,法庭也注意到双方在此问题上的一致性(第88段)。
6.当事方行为
碳化氢资源的问题也由于一个称为谈判记录的文件被提请法庭注意。根据这个文件,法国将接受在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近岸的一个被减少的大陆架区域,加拿大以特许法国公司在加拿大大陆架区域开发油气作为回报。这个文件由谈判者在1972年通过,作为待进一步核准的文件被提交给双方政府批准。但是,这种批准并没有发生。法国后来把这个记录提请1977年英法仲裁注意(第90段)。
法庭认为,就目前划界的目的而言,从记录中不能得出任何结论。记录涉及的只是大陆架,因此与本案要求的“所有目的”的划界毫无关系。而且,记录没有得到双方政府的必要批准,因此不能作为双方间的协定(第91段)。
(四)划界方法
1.向南突出(见地理因素的第70、71、73段)。
2.等距离
为反对法国在等距离基础上划界的主张,加拿大援引了成比例公平标准。加拿大争辩说,相关海岸总长度的明显不相等导致拒绝把等距离作为在本案中为达成公平结果而适用的方法。在有关海岸处于相邻关系、海岸长度存在这种明显的不相等以致等距离不可避免地将导致不成比例的结果时,不可能有采用这种方法的基础。加拿大甚至反对反映临时等距离线作为出发点,声称没有理由以一个适用于地理构造上表现不出初步成功可能性的方法来开始划界过程(第62段)。
法庭并不认为当事方提议的任何一个解决方法提供了划界的出发点。法庭的结论与国际法院分庭在缅因案中得出的结论相似,即:“它必须进行所委托任务的这一最后阶段,提出自己的独立于双方建议的解决方法”(第65段)。
3.区地
加拿大只给予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12海里领海的区地建议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否认群岛在领海之外享有任何海洋区域。在西部,区地有限地延伸到领海之外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法国对窄领海带之外享有权利的合理期望,即使侵占了加拿大的某些向海延伸(第68段)。
一个对西部分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法是以圣ž皮埃尔和密克隆的领海界限起再给予它12海里作为其专属经济区(第6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