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判例
一 概况
突尼斯与利比亚是濒临地中海的相邻国家。七十年代初期,两国在各自规定的大陆架区域内颁布石油勘探和开发许可证,结果在距海岸约50海里的一个区域内出现重叠要求。1977年6月10日,突尼斯与利比亚签署了一项特别协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1)就两国之间佩拉贾地段(Belagian Block)的大陆架分界线可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出判决。在作出判决时,法院要特别考虑公平原则,该区域的特殊情况以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所认可的新趋向;(2)明确提出将上述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本案特殊情况的实际方法,以便两国专家毫无困难地划定该区域的大陆架界线。1982年2月24日,国际法院以10票赞成、4票反对作出判决(见后图)。
二 判决的内容
(一)适用原则
1.陆地控制海洋原则
对海底区域的排它性权利属于沿海国。海岸与近海岸水下区域的地理关系是沿海国法律权利的基础。就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所阐明的,大陆架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这一概念中,适用的原则是陆地控制海洋的原则。在爱琴海大陆架案中,本法院强调,根据国际法,只是由于沿海国对陆地拥有主权,勘探与开发大陆架的权利才在法律上附属于它。简言之,大陆架权利在法律上既来源于又自动附属于沿海国的领土主权。就如在自然延伸概念中所阐明的那样,国家领土的海岸是对毗连海岸的海底区域享有所有权的决定性因素。海床与沿海国领土的毗连一直是决定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最主要标准(第73段)。
2.自然延伸原则
本案两当事国都同意把作为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基本概念视为大陆架划界的主要标准(第36段),并同意划界应按下列方式进行: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 到所有相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第37段)。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双方对自然延伸的性质作出了不同解释(第38-40段)。然而,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出自然延伸的地理和其它物理情况与本案的不同,自然延伸概念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必须放在习惯法和国家实践范畴内考察的一个概念。本法院也赋予该概念在大陆架区域划界中起一定作用,只要案件的地理情况适合这样做。但是,尽管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确定了沿海国权利的客体或位置,它本身并不一定足以或甚至于不能恰当地决定一国的权利相对于一邻国的权利的确切范围(第43段)。
本法院在1969年并没有认为公平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义语。因为在刚才援引的该判决的执行条款中,它只是提及划界以这种方式进行:把构成其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区域尽可能地留给各方。法院不同意利比亚的观点,即一旦确定了一国的自然延伸,划界就成为遵循自然的指示来进行的一件简单事情。法院也不同突尼斯的观点,即同为满足公平原则必须确定自然延伸一样,在一特定地理情况下满足公平原则必须成为确定自然延伸的过程的一部分。因此,满足公平原则在划界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鉴于自然延伸在有些情况下作为大陆架权利证据的意义,在地理环境适当的地方,确定自然延伸可能在实现公平划界中起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满足公平原则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虑不应放在同等的地位(第44段)。
沿海国的自然延伸是其对大陆架享有权利的法律所有权的基础这一原则并不一定提供适用于本案属于相邻国家的区域划界的标准。就草案公约的第76条而言,其第1段只是重复了这一原则,未引进新的因素,因而无需进一步地考虑。由于该草案条款的第10段规定第76条的规定不妨碍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因此第76条第1款的定义并没有为本案的划界提供任何标准(第48段)。
就新文本的第83条第1款而言,它排除了任何可能给有关国家为获得公平解决提供指南的具体标准的标示,强调必须获得公平解决。适用于大陆架区域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于导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该条款在这一范围内没有影响自然延伸概念的作用(第50段)。
在把以确认自然延伸作为划界的概念放在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背景审视之后,法院将继续审查当事国关于这一概念在本案中适用的争论(第51段)。就地质学而言,法院认为,从这一分析中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双方的地质学家自信地宣称某一特定地区是这一国或那一国的明显延伸或真实延伸,在法律上讲,单凭或主要靠对地质的考虑是无法确定属于突尼斯和利比亚的大陆架区域的。本法院的职责在于,只要为适用国际法所需要,才利用地质学。在大陆架区域划界时必须考虑的是它们目前的物理状况。就如应该考虑目前海岸的地理构造一样,目前的海底也应予以考虑。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结果,而不是很久以前的演变(第61段)。就突尼斯所依据的地貌特征而言,本法院虽然不认为这些特征的有关意义和重要性可以被降低到利比亚顾问所说的那样无关紧要,但也无法证明其中一个特征含有一个明显的分裂或中断,以致构成两块不同的大陆架或两个分离的自然延伸的界限不可争议的标志。正如辩论中指出的,像赫德深海这样的重要特征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的仲裁中没有赋予这一意义。具有实质意义的唯一特征是黎波里海沟,但该海底海沟直到有关划界区域以东很远的地方才表现出真实明显的起伏。有关自然延伸方向的任何地理证据无助于确定其边界,不管从公平的观点看将于考虑的情况是多么相关(第66段)。
构成利比亚自然延伸的佩拉杰地段的海底区域与构成突尼斯海底自然延伸的区域大部分重合。因此,这一海底区域的哪些部分属于利比亚,哪些部分属于突尼斯,不能用决定一方的自然延伸相对于另一方的自然延伸而言延伸多这所提供的标准来确定。在本案中,由于利比亚和突尼斯的大陆架权利都来源于双方领土共有的自然延伸,所以确定属于双方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必须受国际法标准的支配,而不受来自于物理特征的那些标准的支配(第67段)。
因此,与划界有关的区域是一个为双方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同一大陆架。所以,在本案中,大陆架区域的划界标准不能从这种自然延伸的原则中产生(第133段)。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这一词不能抽象地来解释,它指的是为达到公平结果可能适当的原则和规则(第70段)。公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直接源于正义的思想。公平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可直接作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而且,在适用实用国际法时,法院可以在几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选择一种根据该案件的情况看来是最接近正义要求的解释。适用公平原则必须与依据公允及善良作出判决区别开来。在依据公允及善良裁判案件时,法院为获得案件的适当解决,可以不严格适用法律规则。本法院在本案中的任务全然不同。它有义务把公平原则当作国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而且为达成公平的结果,它有义务权衡它认为相关的各种考虑因素。尽管明显地不存在可以赋予本案中每个因素确切重要性的刻板规则,但这远不是行使任意的决定权或实行调解,也不是进行正义分配(第71段)。
4.原则服从目标的原则
划界必须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用公平原则的结果必须是公平的。结果是最重要的,原则从属于目标。一项原则的公平性必须根据其有用性为达成公平结果的目的来评价,并不是每一个这样的原则本身就是公平的。它可以通过解决的公平性来获得这一性质。因此,法院必须按照它们为达成公平结果的适当性来选择它应当指出的原则(第70段)。
(二)标准
法院认为,成比例确是保证有关国家之间公平划界的基本原则所要求考虑的因素。在许多相邻国家间的划界情形,无论考虑还是不考虑领海和内水下的海底区域,对成比例的评价所产生的结果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如果两国主张同样宽度的领海,在大致相似构造的海岸周围,并从相同的一般基础上确定的基线计算,那么,严格地属于每一方的大陆架区域相互之间之比例很可能大致相等于由大陆架和领海及内水之海床构成的海底区域之间相对的比例。为此,法院认为不存在任何一般法律原则要求采用两种方法之一来适用成比例标准。在诸如本案两种计算方法将产生不同结果的情况下,只有该区域的有关情况才能提供根据确定究竟是两个更加受限制的区域的比较还是两个更加广阔的区域的比较能决定其结果是否公平(第103段)。
成比例起公平的作用。成比例因素同有关国家的海岸长度有关,而不是与在海岸周围画的那些直线基线有关。公平唯一的绝对条件是应该同相似的东西相比较(第104段)。显然,法院不可能把成比例概念作为判定它所指定的方法是否公平的检验标准,除非它能得出最终边界线两侧区域范围的一个合理、清楚的概念,并因此能基本确定边界线的走向(第108段)。
利比亚的有关海岸和突尼斯的有关海岸比例为31:69。从塔米拉角划到阿杰迪尔角的一条直线代表利比亚的海岸前端与从卡布迪阿角划到加贝斯湾最两点的一条直线和从该点划到阿杰迪尔角的第二条直线代表突尼斯两海岸前端之和的比例为34:66。与划界有关的区域内位于低潮线以下的属于双方的大陆架面积之比约为:利比亚,40;突尼斯,60。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这个结果在法院看来,满足了成比例标准作为公平的一个方面的条件(第131段)。
(三)考虑的因素
1.与划界有关的区域
很明显,在一特定案件中,什么是合理的、公平的取决于该案件的特殊情况。毫无疑问,不考虑该区域的有关特殊情况,在任何划界中要获得公平的解决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首要、最重要的步骤是更精确地确定双方有争议的区域以及与划界有关的区域(第72段)。
海岸与近海岸水下区域的地理关系是沿海国法律权利的基础(第73段),因此,双方的海岸构成用以确定属于双方的海底区域在向海方向以及在与相邻或相向的邻国的关系上延伸多远的起端线。与决定利比亚和突尼斯要求得到的位于各自海岸前的大陆架有关的唯一区域是那些被认为位于突尼斯近海岸或利比亚近海岸的区域。这些区域构成与解决争端有关的区域。有争议的区域是整个区域中既可以认为是位于利比亚近海岸,也可以认为是位于突尼斯近海岸的那一部分(第74段)。然而,为双方之间大陆架划界的目的,要考虑的不是每一方的全部海岸,而是其中一方的海底延伸将导致与另一方海岸的海底延伸相重叠的那些部分(第75段)。
因此,本案中与划界有关的区域由从阿杰迪尔角到卡布迪阿角的突尼斯海岸和从阿杰迪尔角到塔米拉角的利比亚海岸以及穿过卡布迪阿角的纬线和穿过塔米拉角的经线构成 (第133段B(1))。
(2)海岸的一般构造
虽然突尼斯海岸的起始部分,从阿杰迪尔角向西,基本上沿着与利比亚海岸相同的方向延伸了一段距离,但该海岸最显著的特征是它随后改变了方向,大致呈西南——东北走向。在目前考察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下,与判决有关的区域所存在的这一地理情况具有法律上的重大意义。方向的改变可以说是改变了两国侧面毗连的形势,尽管这一变化尚未使两国处于法律上相向国家的态势(第78段)。
位于与划界有关的大陆架区域前端上的海岸线的最明显的地理特征是以加贝斯湾为标志的突尼斯海岸线一般走向的根本改变。显然,不考虑这一特征,在双方海岸前端的大陆架划界不可能被认为是公平的(第122段)。本法院认为,海岸上可用作反映划界上这一变化的参照点的一个适当的点是卡布迪阿角和阿杰迪尔角之间突尼斯海岸线的最西点,即加贝斯湾海岸线(低潮线)的最西点(第124段)。突尼斯海岸发生方向上的重大变化在某种程度上(虽然为是完全地)把利比亚和突尼斯从相邻国家的关系改变为相向国家的关系,因此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形:等距离线的位置成为权衡公平考虑时比其它情况更应予以重视的因素(第126段)。
所以,获得公平划界应考虑的有关情况应包括双方海岸的一般构造,特别是在阿杰迪尔角和卡布迪阿角之间突尼斯海岸线方向的显著改变(海133段B(2))。
2.地貌构造
作为双方共同自然延伸的佩拉杰地段海床的物理构造不包含任何中断大陆架连续性的因素这一结论并不一定排除这种可能性:不等于中断一方的自然延伸与另一方的自然延伸之某些海底地貌构造在划界时可以被考虑为该区域特有的有关情况。然而,在此种形势下,构成自然延伸的物理因素不被视为一种法律权利,而被视为作为公平解决因素的几种情况之一。因此,这类构造是否存在于由佩拉杰地段构成的单一大陆架内必须按照本判决的逻辑,与考察该地区特有的有关情况联系在一起来决定(第68段)。
法院认为,可以作为有关情况考虑的主要特征是的黎波里海沟。如上所述,它不是中断作为双方领土共有自然延伸的佩拉杰地段的连续性的这种重大特征,以致类似于一条海底自然边界。它三大部分,即从地貌学方面最重要的部分位于与划界有关的区域——塔米拉角以外。它是这样一个特征,处于这样的位置——离利比亚海岸较近,同利比亚海岸大致平行——所以,除非它分裂了大陆架主要的一致性,以至于能说明在确认以它作为自然延伸的区域间分界的基础上进行划界是正确的,否则,它就是一个不宜于包括在为获得公平划界需要权衡的诸因素中的因素(第80段)。
3.岛屿
在突尼斯提出的岛屿、小岛和低潮高地中,法院认为只有杰尔巴岛和克肯纳群岛可作为相关情况加以考虑。然而,法院最终排除了杰尔巴岛,因为在杰尔巴岛为有关情况的划界区域,还有其它的考察优于其存在的效果。另一方面,克肯纳群岛及其周围低潮高地的存在及位置是十分重要的(第79段)。
在从加贝斯湾最西点到卡布迪阿角的一条线的东边,是克肯纳群岛,周围被许多小岛和低潮高地所包围。它们的位置和面积构成了一个与划界有关的情况。因此,法院必须赋予它们某种效果(第128段)。考虑到克肯纳群岛的位置以及它们周围的低潮高地,法院认为,它应当给予群岛一种类似的半效果(第129段)。
4.第三国的利益以及与这种国家现在或潜在的划界
在考虑与划界有关的区域的范围时,法院指出,其它国家领土的存在,包括位于佩拉杰地段并紧靠佩拉杰海的佩拉杰岛和班泰雷利亚,不能视而不见。双方存在冲突主张的佩拉杰地段的北部和东北部位于其它国家对同样的区域已经提出或在未来可能提出主张的一个区域内。法院无权在本案中处理这些问题,也不能预先判决这些问题在将来的解决方案(第33段)。因此,法院不能决定划界线将朝东北方向延伸多远,这将取决于最终同佩拉杰海另一端的第三国达成的划界(第130段)。
第三国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为法院评价双方的海岸长度与大陆架区域间比例的方法所忽视。为计算比例的目的,法院假定,与划界有关的整个区域已为突尼斯和利比亚之间的划界线所分开。因为,虽然其它国家在该区域的东北部可能主张的权利不应该由本案的判决预先决定,但是法院在这里处理的不是绝对区域,而是比例。实际上,如果不把比例的计算建立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就难以想象任何两国在该地区所有其它划界完成之前,能一致同意双边划界是公平的(第130段)。
5.陆地边界与海岸线交叉点的位置
法院考察了双方陆地边界的历史,逻辑地把1910年公约所确定的、现在为双方完全接受的边界线视为一个相关情况。两当事国和法院一致承认把该边界线的海岸终点——阿杰迪尔角作为大陆架划界的一个基本参照点。法院认为,阿杰迪尔角的相关性由这一事实得到加强:它是双方过去曾努力通过单方面主张来确定某些部分海洋划界的起始点(第82-86段)。
6.当事国行为导致的海洋界线
主张由当事国行为导致的海洋界线中的第一条线是ZV45度线。这条线从阿杰迪尔角呈东北走向,是突尼斯主张为划定从远古时代起它就对定居鱼类和其它鱼类享有历史权利的区域的界线。然而,法院认为,这条线是单方面的主张,不能以此对抗利比亚,即使仅仅是作为两国间一条不完全的海上边界线(第88-90段)。
法院考虑的第二条线同样不相关。这条线是利比亚石油法标定的,从阿杰迪尔角起朝正北走向。同年突尼斯的ZV线一样,这条线是以单方面行为为基础的,不能以此对抗突尼斯(第91-92段)。
从阿杰迪尔角起划的第三条线起源于意大利1914年在利比亚和突尼斯的海绵线滩之间划一条界线的建议。这条线垂直于海岸(第86、93段)。双方承认,由于在“其方向大约是北——北——东”的这条线的中央建立了一个缓冲区,它们达成了事实上的妥协或临时解决办法(第94段)。尽管法院认为存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有公认的海洋边界线,但它仍然认为,鉴于没有双方同意的、明确确定的海洋边界,尊重双方在很长时期内从未正式抗议过的这种默示临时解决方法可以充分地说明,接受这条线是双方间大陆架划界方法之选择的历史必然。这就使突尼斯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能对临时线以东的利比亚有任何的不利(第95段)。
第四条线是一条起始于阿杰迪尔角北偏东约26度的线。这条线是由双方最初给予近海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权的方法所造成的。这条两毗连租让区间的界线多年来受到默示尊重,并且几乎与从陆地边界点上划出的与海岸垂直的那条线相符合。此界线在过去被视为一条事实上的海洋界线。法院认为,这条线构成与划界有重大关系的一个情况(第96段)。
7.历史性权利
法院考察了突尼斯在该区域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可能相关性,但它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历史性权利与将进行的划界无关(第102段)。因此,由于法院采用的划界方法使突尼斯完全拥有它所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区域,法院就没有必要考虑它们(第105段)。而且,如上所述,法院拒绝了突尼斯部分地依据历史性权利而提出的ZV450度丝的主张。最后,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把历史性权利问题视为突尼斯主张划直线基线的理由。它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属于双方的大陆架面积与各自海岸线的长度之间的比例程度应该以双方为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享有主权权利的整个海底区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为基础。因此,没有必要考虑突尼斯所主张基线的有效性(第104段)。
8.经济考虑
突尼斯援引经济考虑有两个方面。第一是突尼斯在自然资源如农业和矿物方面比利亚贫穷;第二是源于其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渔业资源对维持国家生存的经济重要性(第106段)。然而,法院认为,在划定属于双方的大陆架区域时,这些经济因素不能予以考虑。它们实际上是不相关的因素,因为它们是变数。不可预料的国家好运或灾难可能随时引起这些变数这样或那样地改变平衡。一个国家今天可能很穷,明天由于出现如发现有价值的经济资源这类的事件而变得富有(第107段)。
至于属于双方的大陆架区域内的油井有无油或气,法院认为,根据事实,划界区域内存在的油井可能是为获得公平结果而权衡所有相关因素的过程中应予考虑的一个因素(第107段)。
9.成比例(见成比例标准)。
(四)划界方法
1.等距离方法
大陆架划界采用的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规则所规定的。该方法在其适用导致公平解决的情况具有优点。1969年以后的实践表明,等距离方法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但是,实践也表明,国家可以不采用等距离方法,而采用其它划界标准,只要它们是达成协议的更好方法。条约实践及海洋法公约草案第83条的历史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等距离能导致公平解决,则可以适用;如果不能导致公平解决,则应采用其它方法(第109段)。
等距离既不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原则,也不是一种比其它方法具有某种优越法律地位的方法。所以法院不认为在本案中需要首先考察适用等距离方法划界的效果,并拒绝这一方法而赞成其它方法,仅仅因为它认为等距离线的结果是不公平的。法院支持等距离划界的决定只依据于对所有相关情况评价和权衡的考虑(第110段)。
2.自然边界线
突尼斯认为二叠纪交接线构成一条地质边界线,把南部稳定的非洲大陆或撒哈拉台地同北部朝海方向的佩拉杰地段分隔开来。它横穿过的杰弗拉海带平原是在地质上完全不同的两个区域间的一个过渡带(第59段)。作为划界的标准,突尼斯特别提出了大陆架区域间存在可能的自然边界的建议。的黎波里海沟被建议为“一条真实自然的海底边界”(第64段)。然而,的黎波里海沟并不是中断了作为双方陆地领土共有自然延伸的佩拉杰地段的连续性的重大特征,以致等同于一条“海底自然边界”(第80段)。
3.海岸的垂直线
法院考虑的第三条线是一条与陆地边界起始点的那部分海岸相垂直的线。这条线起源于提议在利比亚和突尼斯的海绵线滩之间划一条垂直于位于阿杰迪尔角的海岸线的线(第93段)。在领海的划界方面,国际法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会在1953年考察的划界方法有:在海岸与陆地边界的交叉点上划一条垂直于海岸的线,以及划一条与海岸的一般走向线相垂直的线(第119段)。法院认为,与海岸垂直的因素是在选择旨在保证公平解决的一条划界线时应予考虑的有关标准(第120段)。
一般地说,一条垂直于海岸的线延伸到离岸的距离越远,就越不适合(第125段)。
4.角的平分线
在很多划界的国家实践中,只给予位于近海岸的岛屿以部分效果。采用的划界方法随特定案件不同的地理和其它情况而变化。在几何划界方面,为此目的的一个可能方法是半效果法或半角度法。简单地说,这一方法包括划出两条划界线,一条线是通过采用划界方法赋予岛屿完全效果;另一条线完全忽视岛屿,似乎它并不存在。那么,实际采用的划界线介于这两条线之间,或者平分它们之间的区域,或者作为它们之间夹角的平分线,或者可以把岛屿当作从它的位置向大陆移动了实际距离的一半来处理。考虑到克肯纳群岛的位置以及其周围的低潮高地,法院认为,应给予群岛一种类似的“半效果”。在此基础上,从加贝斯湾最西点的纬线向海延伸的划界线,应平行于从那一类划起,平分突尼斯海岸(42度)和沿着克肯纳群岛向海岸的线(62度)之间夹角的线,即与子午线成52度(第12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