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判例
一 概况
联邦德国、荷兰与丹麦是三个濒临北海的国家。截止到1965年,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采用等距离线划定了它们之间在北海近海地区的大陆架疆界。但在进一步划界的谈判中,三国之间存在重大分歧。丹、荷两国坚持继续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定它们之间未定的大陆架疆界,联邦德国则认为,继续适用等距离线会导致不公平。1967年2月2日,三国签订特别协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确定划分它们之间北海大陆架疆界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以11票赞成,6票反对,对该案作出判决。
二 判决的内容
(一)适用原则
1.陆地控制海洋原则
大陆架学说是侵占在相当长的历史中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洋空间的一种新主张,其适用的原则是陆地控制海洋的原则。因为陆地是一个国家可以对其领土向海扩展的部分行使权力的法律渊源(第96段)。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法律权利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有关的海底区域可以被认为是沿海国实际上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之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它们虽被海水所覆盖,但却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领土在海下的扩展(第43段)。大陆架法律制度是土地和底土的法律制度。土地和底土这两个词语是陆地的引伸,而非海洋的引伸(第96段)。
2.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国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续延伸。大陆架区域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勘探海床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然就存在。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为行使这种权利,无需经过特别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为(第19段)。
陆地领土或领域,或沿海国陆地主权经由处于该国完全主权之下的领海海床向公海和在公海下自然延伸或继续的原则是比邻近概念更为基本的原则。海底区域不能由于或仅仅由于它们位于一沿海国的附近就实际归属于该国。单纯邻近本身不能赋予陆地领土所有权。赋予沿海国大陆架权利的是有关海底区域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因此,如果一特定海底区域不构成一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最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它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或至少在该海底区域应被视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国家提出竞争性要求时是如此,纵然该区域距离其没有那么近(第43段)。
3.不侵占原则
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与公平划界不是同义语。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以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留给每一方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自然延伸的所有那些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第101段)。
4.等距离原则
等距离概念从来不曾被认为具有已被接受的大陆架学说的内在必然性(第55段)。日内瓦公约并不包含任何先已存在或正在出现的习惯法规则,也没有使其(等距离原则)具体化。根据日内瓦公约,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除当事国另有协议外,均应在等距离——特殊情况基础上进行。第6条确实包含有一项原则,但它是一项纯公约规则(第69段)。在某些情况(并非多数)下,有关国家同意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分有关疆界,或者已经这样划定了它们之间的界线。但这不能证明,它们这样做是由于它们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因而在法律上不得不采用这种方法来划分其大陆架疆界线,特别是考虑到等距离原则的采用可能是由于其它明显因素的驱动时(第78段)。
因此,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第81段)。
5.公平原则
划界必须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这不是把公平简单地作为抽象的公正来适用的问题,而是根据那些一贯成为大陆架法律制度在此领域发展的基础的观念,适用一项其本身要求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的问题,即(a)当事国有义务进行谈判以达成协议,并且不仅仅把经过一种形式上的谈判程序作为缺乏协议时自动适用某种划界方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它们有义务使谈判富有意义,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坚持已见而不准备作出任何修正,则不要求如此。(b)当事国有义务这样去行为,即在特定情况下,并考虑到所有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一为此目的,可以采用等距离方法,但如果存在其它方法,也可以根据有关区域的情况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c)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并不得侵占另一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第85段)。
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从来不可能有任何完全改变自然的问题。公平并不要求一个没有通海道的国家应当被分配给一个大陆架区域,否则就可能发生把一个拥有广阔海岸线的国家同一个拥有有限海岸线的国家的情况等量齐观的问题。平等是被看作在同一水平上,而不是那些公平能够补偿的自然不平等。相同程度的平等理论可能导致不公平。为此,这种情况是不能接受的:即一个国家应享有的大陆架权利同其邻国所享有的那些权利有很大的差异,其原则仅仅是一方的海岸线在形式上不显得凸出,而另一方的海岸线则显著凹陷,尽管这些海岸线在长度上相差无几。因此,这不是一个不顾事实完全改变地理的问题,而是鉴于几个国家间准平等的地理状况,减轻可能导致不合理差别待遇的偶然性的特殊特征引起的后果的问题(第91段)。
适用公平原则必须达成公平的划界结果,即划界必须寻找的不是一种划界方法,而是一种目标。划界必须是公平的。更确切地说,首要的问题是要确定能够实现划界且被认为是公平的方法(第92段)。为达成这种方法,国家可能考虑的因素没有法律限制,而且,通常是权衡所有这些会导致这种结果的因素,而非依赖其一排斥所有其它因素。赋予考虑的各种因素以相对重要性的问题自然堕情况而变化(第93段)。
(二)标准
邻接一个以上国家的海岸线的大陆架的各个部分到底附属于哪一个国家的问题并不能唯一地在邻近的基础上确定下来。即使邻近能够成为适用的标准之一,并且是在正常情况下重要的一种,但它绝不可能是唯一的标准,也不可能是在所有情况下最适当的一种。因此,在大陆架学说中从一开始就被经常采用的邻接概念仅仅是在一般意义上含有邻近的意思,并不含有任何具有这种最终效果的基本的或固有的规则:禁止任何国家在距离他国海岸线更接近的区域行使大陆架权利(协议除外)(第42段)。
(三)考虑的因素
1.各当事国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存在的任何特殊或异常特征(第101段)。
大陆架制度产生于对物理事实的承认,而该事实与法律间的联系仍是适用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定义,大陆架是大多数沿海国家的领土物理延伸到一种台地的区域。这种区域首先吸收的是地理学家和水文学家的注意力,其次才是法学家的注意力。位于国家海岸前端的陆架附属于这些国家是一个事实,因此,考虑该陆架的地质以便弄清某些构造特征呈现出的方向是否会影响划界可能是有益的(第95段)。
由于大陆架学说适用的是陆地控制海洋的原则,因而有必要仔细审查需要进行大陆架划界的国家的海岸线的地理构造。这是具有明显特征的构造不能被忽视的原因之一(第96段)。
2.已知的或容易查明的有关大陆架的物理和地质构造及自然资源。
3. 大陆架区域的范围与海岸长度之间合理程度的比例因素。
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应当促成属于有关国家的大陆架区域与其各自海岸线的长度之间的合理程度的比例。这些海岸线是按照其一般走向测算,以便在拥有直线海岸的国家和拥有显凹凸海岸的国家间建立必要的平衡,或把极不规则的海岸线减少到较真实的比例。一种方法是,根据海岸前端原则,在有关海岸的每一端的顶点之间划一直线,或在有些情况下一系列这样的线(第98段)。
(四)划界方法
1.不存在任何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划界方法。
2.相邻国家间陆地边界向海方向的延续(第51段)。
3.在海岸与陆地边界的交叉点上划一条与海岸垂直的线(第51段)。
4.划一条与海岸的一般方向线相垂直的线(第51段)。
5.等距离方法
等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它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不管其结果有时多么单一,等距离方法构成一种几乎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使用的方法。它还具有一个优点,即如有需要(如当事国无法开始谈判),任何制图员事实上都能够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描绘出这样的边界,有资格的制图员所描绘出的那些边界实际上是一致的(第22段)。简言之,任何其它划界方法均不能像等距离方法那样把适用的实际方便性同确定性结合起来。然而,这些因素本身还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第23段)。
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其根本原因在于:如果该方法被强行适用于所有情况,这就会同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信念的某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相抵触(第85段)。在某些地理环境下,等距离方法会导致不公平。就大陆架划界的结果而言,海岸线上最细小的不规则现象都会被等距离自动地扩大。因此,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等距离方法,那么这种不规则越大和划界区域距离海岸越远,所产生的结果就越不合理。这样,对于自然地理特征所造成的结果的扩大必须予以纠正或尽可能地给予补偿,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第89段)。
6.其它方法
如果划界导致各方的区域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制,或者在协议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它们决定对重叠区域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辖、使用或开发的制度(第101段)。
三 评价
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争端案,其判决对大陆架划界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判决在战后大陆架划界法的历史上首次较科学地、权威性地提出了符合一般大陆架地理地质状况、同时也符合大多数沿海国利益的按照自然延伸的原则与公平原则划界的主张,否定了以中间线或等距离规则作为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根据国际法院提出的原则和规则,联邦德国、荷兰与丹麦于1971年成功地划定了它们之间的大陆架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