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
条约内容:
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1988年2月24日)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机场上人员
的安全或危害机场的安全运营,损害世界人民对机场安全的信心并妨碍各国民用航空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
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国际社会严重关切的事情;并且,为了阻止这种行为急需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
考虑到除了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规定以外,有必要采用一些补充规定以处理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是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补充。在本议定书各当事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被视为并被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
第二条
一、在公约第一条中增加下述内容作为新的第一分条:
“第一分条 任何人实施了犯罪,如果他非法地和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物资或武器:
(甲)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人进行了暴力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
伤害或死亡;或
(乙)毁坏或严重损害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设备或停放在机场上未使用的
航空器或机场的服务陷入混乱状态,
如果这种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该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甲)项,在“第一款”措词之后加入以下几个字:“或第
一分款”。
第三条
在公约第五条中,增加下述内容作为第二分款:
“第二分款 当被指控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现,而该国不按第八条将此人引渡给
本条第一款(甲)所指国家时,缔约国同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第一条第一分款和第一
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内的罪犯行使管辖权”。
第四条
本议定书将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向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月24日举行
的航空法国际会议参加国开放听任签字。1988年3月1日后,本议定书将在莫斯科、伦敦、
华盛顿和蒙特利尔对所有国家开放听任签字直到按照第六条规定本议定书开始生效。
第五条
一、本议定书必须经签字国批准。
二、任何非公约成员国都可以批准本议定书,如果根据公约第 十五条同时批准或加
入公约。
三、批准书必须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大不大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
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它们是被指定的存档者。
第六条
一、经十个签字国家交存议定书的批准书后,本议定书将于第十个签字国批准书交存
之日以后的第三十天起在该十个签字国之间生效,此后,其他国家在交存起批准书之日以
后的第三十天起,本议定书对其生效。
二、本议定书一旦生效,存档者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和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予以登记。
第七条
一、本议定书生效后,任何非签字国均可加入。
二、任何非公约成员国都可以加入本议定书,如果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同时批准或加入
公约。
三、加入书须交存存档者,于交存后第三十天生效。
第八条
一、本议定书任何当事国可以书面通知存档者宣布其退出本议定书。
二、退出本议定书,在存档者收到宣告退出通知之日以后六个月后生效。
三、退出本议定书本身并不意味着退出公约。
四、公约的缔约国退出本议定书补充之公约即同时退出本议定书。
第九条
一、存档者应迅速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和批准国及公约的所有签字国和加入
国:
(甲)每一个签字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交存日期,以及
(乙)收到退出本议定书的通知及其日期。
二、存档者还要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将本议定书开始生效的日期通知第一款中提及的国家。
第十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正本一式四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四种有效文本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