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大会,

秉承《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履行各国根据《宪章》承担的义务的
诚意,

申明土著人民与所有其他民族平等,同时承认所有民族均有权有别于他人,
有权自认有别于他人,并有权因有别于他人而受到尊重,

又申明所有民族都对构成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各种文明和文化的多样性和丰
富多彩做出贡献,

还申明凡是基于或源于民族出身或种族、宗教、族裔或文化差异,鼓吹民族
或个人优越的学说、政策和做法,都是种族主义的,科学上是谬误的,法律上是无
效的,道德上应受到谴责,且从社会角度来说是不公正的,

重申土著人民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关注土著人民在历史上因殖民统治和自己土地、领土和资源被剥夺等原因,
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致使他们尤其无法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行使其发展权,

认识到亟需尊重和促进土著人民因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及其文化、精神
传统、历史和思想体系而拥有的固有权利,特别是对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

又认识到亟需尊重和促进在同各国订立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建设性安排中得
到确认的土著人民权利,

欣见土著人民正在为提高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地位,为结束在任何地方
发生的一切形式歧视和压迫,自己组织起来,

深信由土著人民掌管对他们自己和对他们的土地、领土和资源产生影响的发
展,将使他们能够保持和加强他们的机构、文化和传统,并根据自己的愿望和需
要促进自身发展,

认识到尊重土著知识、文化和传统习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和公平的发展,
并有助于妥善管理环境,

强调实现土著人民土地和领土非军事化,有助于和平、经济和社会进步与发
展,有助于世界各国和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

特别认识到土著家庭和社区有权以符合儿童权利的方式,保有共同养育、培
养、教育子女和为子女谋幸福的责任,

认为各国与土著人民之间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建设性安排所确认的权利,在
有些情况下,是国际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带有国际责任和性质,


又认为此类条约、协定和其他建设性安排及其所代表的关系,是加强土著人
民与各国之间伙伴关系的基础,

认识到《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公民及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2 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 都申明,所有民族享有自决权至
关重要,根据此项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谋求自身的经济、
社会和文化发展,

铭记本《宣言》的任何内容不得用来剥夺任何民族依照国际法行使的自决权,

深信本《宣言》确认土著人民的权利,会在公正、民主、尊重人权、不歧视
和诚意等原则的基础上,增进国家与土著人民之间的和谐与合作关系,

鼓励各国与有关的土著人民协商和合作,遵守和切实履行国际文书、特别是
与人权有关的文书为各国规定的所有适用于土著人民的义务,

强调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方面应持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信本《宣言》是在确认、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与自由方面,以及联合
国系统在这一领域开展有关活动方面,再次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认识到并重申土著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国际法所确认的所有人权,土著人
民拥有对本民族的生存、福祉和整体发展不可或缺的集体权利,

认识到土著人民的情况因区域和国家而异,应该考虑到国家和区域的特点和
不同历史文化背景,

庄严宣布以下《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作为本着合作伙伴和相互尊重
的精神争取实现的共同目标:

第1条
土著人民,无论集体还是个人,均有权充分享受《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
宣言》和国际人权法承认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2条
土著人民和个人享有自由,与所有其他人民和个人完全平等,有权在行使其
权利时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基于其土著出身或身份的歧视。

第3条
土著人民享有自决权。根据此项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
由追求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第4条
土著人民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有关其内部和地方事务以及为自治职能提供经
费的筹资方法和方式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

第5条
土著人民有权维护和加强其独特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和文化机构,同
时保留根据自己意愿全面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第6条
每个土著人都享有国籍权。

第7条
1. 每个土著人都享有生命权、身心健全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2. 土著人民集体有权作为独特人民自由、和平与安全地生活,不得对其实
施种族灭绝或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包括不得强行将一个族群的儿童迁移到另一个
族群。
第8条
1. 土著人民和个人有权免遭强行同化或文化毁灭。
2. 各国应提供有效机制,以防止和纠正:

(a) 任何旨在或实际上剥夺他们作为独特人民的完整性或剥夺其文化价值
或人民特性的行动;
(b) 任何旨在或实际上剥夺他们土地、领土或资源的行动;
(c) 任何形式旨在或实际上侵犯或损害他们任何权利的强制性人口迁移;
(d) 通过立法、行政或其他手段将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强加于他们的任何形
式的强制性同化和融合;
(e) 任何形式鼓动或煽动针对他们的种族或人民歧视宣传。
第9条
土著人民和个人有权按照有关社区或人民的传统和习俗,归属某一土著社区
或人民。行使此项权利不得引起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10条
不得强行让土著人民迁离其土地或领土。未经有关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
情同意,未事先就公正和公平的赔偿达成协定,未在可能情况下允许作出返回的
选择,不得迁移土著人民。

第11条
1. 土著人民有权实践和振兴其文化传统与习俗。这包括有权保存、保护和
发展其文化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表现形式,如考古和历史遗址、手工艺品、图案
设计、典礼仪式、技术、视觉和表演艺术、文学等。
2. 国家应通过与土著人民共同制定的有效机制,对未经土著人民自由、事
先和知情同意,或违反其法律、传统和习俗夺走的土著文化、知识、宗教和精神
财产予以补偿,也可包括归还原物。
第12条
1. 土著人民有权展示、实践、发展和传授其精神和宗教传统、习俗和礼仪;
有权保存、保护和私下进入其宗教和文化场所;有权使用和管理其礼仪用具;有
权要求归还遗骨。
2. 国家应通过与有关土著人民共同制定的公平、透明和有效机制,对其开
放和(或)归还国家所占有的礼仪用具和遗骨。
第13条
1. 土著人民有权振兴、使用、发展和向后代传授其历史、语言、口述传统、
思想体系、书写方式和著作,有权为社区、地方和个人取用和保留土著名称。

2. 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权利得到保护,确保土著人民在政治、法
律和行政程序中能够理解他人和被他人理解,必要时应提供翻译或采取其他适当
办法。
第14条
1. 土著人民有权建立和管理以自己语言提供教育、适合其文化教学方法的
教育体系和机构。
2. 土著个人,特别是土著儿童,有权获得国家提供的各级和各类教育,不
受歧视。
3. 国家应与土著人民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让土著人,特别是土著儿童,包
括生活在土著社区外的土著人,在可能的情况下获得以其自己语言提供的土著文
化教育。
第15条
1. 土著人民有权保持其文化、传统、历史和愿望的尊严与多样性。应在教
育和公共信息中对此予以适当反映。
2. 国家应与有关土著人民协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反对偏见,消除歧视,
促进土著人民与社会其他各阶层之间的互相宽容、相互谅解和友好关系。
第16条
1. 土著人民有权以自己的语言建立自己的传媒,有权使用各种形式的非土
著传媒,不受任何歧视。
2. 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传媒恰当反映土著文化多样性。国家应
在不影响确保言论充分自由的情况下,鼓励私有传媒充分反映土著文化多样性。
第17条
1. 土著个人和土著人民有权充分享受适用的国际和国内劳工法规定的所
有权利。
2. 国家应与土著人民协商合作,根据土著儿童特别脆弱的情况及教育对土
著儿童成长具有的重要意义,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土著儿童不受经济剥削,不从
事任何可能危及或妨碍他们接受教育、或任何可能有损他们健康或身体、智力、
精神、道德或社会成长的工作。
3. 土著个人有权不接受任何歧视性劳动条件,特别是就业和薪水方面的歧
视性条件。

第18条
土著人民有权通过他们按自己程序选出的代表参与决策事关自身权利的事
务,有权保留和发展自己的土著人决策机构。

第19条
国家在通过和执行可能影响到土著人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应通过土著民
族自己的代表机构诚心诚意地与有关土著人民协商合作,征得他们自由、事先和
知情同意。

第20条
1. 土著人民有权维护和发展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或机构,有权安稳地
享用自己的谋生和发展手段,有权自由从事其一切传统及其他经济活动。
2. 被剥夺了谋生和发展手段的土著人民有权获得公正和公平的补偿。
第21条
1. 土著人民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条件下,改善自己在教育、就业、职业培训
和再培训、住房、卫生、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济和社会状况。
2. 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采取特别措施,确保不断改善土著人民的
经济和社会状况。应特别关注土著老人、妇女、青年、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和特
殊需要。
第22条
1. 执行本《宣言》时,应特别关注土著老人、妇女、青年、儿童和残疾人
的权利和特殊需要。
2. 国家应采取措施,与土著人民共同确保土著妇女和儿童享有充分的保护
和保障,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歧视。
第23条
土著人民有权确定和制定其行使发展权的重点和战略。土著人民尤其有权积
极参与制定和确定影响到他们的医疗、住房及其他经济和社会方案,并尽可能通
过自己的机构管理这些方案。

第24条
1. 土著人民有权使用自己的传统医药,有权保留自己的保健方法,包括有
权保护重要的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土著个人还有权享用所有社会和医疗服务,
不受任何歧视。

2. 土著个人享有获得最佳身心健康的平等权利。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逐
步充分落实此项权利。
第25条
土著人民有权维持和加强他们同历来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土地、
领土、水域、近海和其他资源特有的精神联系,并在这方面负起他们对后代的责
任。

第26条
1. 土著人民有权享用他们历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
地、领土和资源。
2. 土著人民有权拥有、使用、开发和控制历来归他们所有或历来由他们占
有或使用、及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源。
3. 国家应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这些土地、领土和资源。这种承认应充分尊
重有关土著人民的习俗、传统和土地所有权制度。
第27条
国家应在充分承认土著人民的法律、传统、习俗和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
与有关土著人民共同制定和执行公平、独立、公正、开放和透明的程序,承认和
裁定土著人民有关自己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包括有关他们历来拥有或以其
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土著人民有权参与这一程序。

第28条
1. 土著人民有权要求补偿他们历来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但未经
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被没收、夺走、占有、使用或破坏的土地、领土和资
源,补偿的办法可包括归还原物,在无法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得到公正、合理
和公平的赔偿。
2. 除非有关人民自愿另行同意,赔偿的方式应为质量、面积和法律地位相
等的土地、领土和资源,或货币赔偿或其他适当补偿。
第29条
1. 土著人民有权养护和保护环境及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生产能力。国家
应制定和执行对土著人民在这种养护和保护方面的援助计划,不得歧视。
2. 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未经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不得
在土著人民的土地或领土上存放或倾倒危险材料。
3. 国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确保受危险材料影响的土著人民所
制定和执行的监测、保护和恢复其身体健康的方案得以充分实施。

第30条
1. 不得在土著人民的土地或领土上进行军事活动,除非因有关公众利益受
到重大威胁而有必要,或有关土著人民自愿同意或提出要求。
2. 国家在为军事活动目的使用土著人民的土地或领土前,应通过适当程
序,特别是通过土著人民的代表机构,与有关土著人民进行有效协商。
第31条
1. 土著人民有权保存、管理、保护和发展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
化表现形式、及其科学、技术和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人类和遗传资源、种子、医
药、有关动植物群特性的知识、口授传统、著作、图案设计、体育运动和传统游
戏、视觉和表演艺术。他们也有权保存、管理、保护和发展自己对这些文化遗产、
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
2. 国家应与土著人民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承认和保护行使这些权利。
第32条
1. 土著人民有权确定和制定其土地或领土和其他资源的开发或利用重点
和战略。
2. 国家在批准任何影响土著人民土地或领土和其他资源,特别是有关开
发、利用或开采其矿产、水利或其他资源的项目前,应通过土著人自己的代表机
构,诚心诚意与有关土著人民协商合作,事先征得他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3. 国家应提供有效机制,为任何此类活动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补偿,并应采
取适当措施,减少对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或精神的不利影响。
第33条
1. 土著人民有权按照其习俗和传统决定自己的身份或归属。这并不损害土
著个人享有获得居住国公民资格的权利。
2. 土著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程序决定其体制机构,选择这些机构的成员。
第34条
土著人民有权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促进、发展和保持其体制结构及其独特的
习俗、信仰、传统、程序和做法、以及已有的司法制度或惯例。

第35条
土著人民有权决定个人对其社区应负的责任。


第36条
1. 土著人民,特别是被国际边界隔开的土著人民,有权与边界另一边的同
族和其他人保持和发展接触、关系与合作,包括开展精神、文化、政治、经济和
社会目的的活动。
2. 国家应与土著人民协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为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便利,
确保落实。
第37条
1. 土著人民有权要求他们与国家或其继承国订立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建设
性安排得到承认、遵守和执行,有权要求国家履行和尊重这些条约、协定和其他
建设性安排。
2. 本《宣言》任何内容都不得解释为可削弱或取消这些条约、协定和建设
性安排所规定的土著人民权利。
第38条
国家应与土著人民协商合作,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实现本《宣言》
的目标。

第39条
土著人民有权从国家和通过国际合作获得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享受本《宣言》
所载的各项权利。

第40条
土著人民与国家或其他方发生冲突或争端时,土著人民有权求助于公正和公
平的程序并通过该程序获得迅速裁决;土著个人和集体权利受到侵犯时,土著民
族有权得到有效的补救。这种裁决应充分考虑有关土著人民的习俗、传统、规则
和法律制度以及国际人权准则。

第41条
联合国系统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应通过动员资金合作和技
术援助等方式,促进全面落实本《宣言》的规定。应制定相关方式和方法,确保
土著人民参与处理影响到他们的问题。

第42条
联合国、联合国机构,包括土著问题常设论坛、专门机构,包括国家一级的
机构和各国,应促进尊重和全面执行本《宣言》的规定,跟踪本《宣言》的实际
效果。


第43条
本《宣言》所承认的权利为世界各地土著人民生存、尊严和幸福的起码标准。

第44条
土著个人,不分男女,均可平等享有本《宣言》承认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第45条
本《宣言》任何内容都不得理解为削弱或取消土著人民现在享有或将来可能
获得的任何权利。

第46条
1. 本《宣言》任何内容都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国家、人民、团体或个人有
权从事任何违背《联合国宪章》的活动或行为。
2. 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时,应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行使
本《宣言》规定的权利,仅受法律规定的符合国际人权义务的限制。任何此类限
制不得带有歧视性,且严格限于确保充分承认和尊重他人权利与自由、满足民主
社会正义和最急迫要求之需。
3. 对本《宣言》规定的解释,应依照公正、民主、尊重人权、平等、不歧
视、善政和诚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