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前沿
正在讨论拟定中的《空间活动管理条例》中,到底是用“空间活动”还是用“航天活动”,应该说在这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这两个词在英语中都是space activities,都是指航天器的发射、运行和回收等活动,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还是用“空间活动”好一些,其理由如下。
一 与现有国内法律文件相衔接
英文词汇相同,但如果从现有的国内法律文件来看,已经多用“空间活动”。
例如, 2001年2月8日国防科工委和外交部发布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国家对空间活动的管理,建立我国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制订本办法……”这里用的是“空间活动”。
再例如, 2007年1月国防科工委公布的《“十一五”空间科学发展规划》在前言中规定:“空间物理主要研究太阳系特别是日地空间中的物理现象与规律,研究空间环境及其对人、对空间活动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这里用的也是“空间活动”。
另外, 2007年10月18日国防科工委公布的《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则同时使用了“空间活动”和“航天活动”。其中的《发展目标》里:“公布国家航天活动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国家宇航级标准。”《主要任务》的第七部分关于“加强行业管理,营造有利于航天发展的良好环境”中规定:“加快国家航天政策法规的制定,以指导和规范航天活动;营造依法行政的法律环境,重点推进空间活动管理条例、航天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发布,启动航天法立法工作。”
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文件中,“空间活动”与“航天活动”两个词都用,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航天》白皮书(2000年版)则没有一处使用“空间活动”,反而在全文中15次运用“航天活动”。2006年10月发布的《2006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也没有使用“空间活动”,而是13处用了“航天活动”。
所以,在这些文件中,《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地使用“空间活动”而不使用“航天活动”;两个《中国的航天》白皮书只使用“航天活动”,而不使用“空间活动”。然而,两个《中国的航天》性质上不是部委规章,也不是中国立法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它只是一个政策性声明。《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在性质上属于部委规章,法律性质比较强,因此,相比较之下,所使用的惯语如果与法律性文件强的文件吻合,更合适些。
二 与联合国文件相衔接
现在联合国制定的条约和大会的决议中,在提到外空活动时往往是用“空间活动”。例如, 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第22条规定:“若任何从事空间活动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声明接受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国大会第53届会议就“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通过决议时,前后6次使用“空间活动”,而没有一次使用“航天活动”。
联合国大会第54届会议就“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通过决议时,更是前后7次使用“空间活动”。这是比较典型的例子。最近联合国大会第62届会议通过的“关于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的决议”中,使用的也是“空间活动”,该决议声明:“回顾所有国家在国际关系包括在空间活动中都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有关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规定……促请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国家以及有意从事这种活动的国家,将有关这个问题的任何双边或多边谈判的进展情况随时通知裁军谈判会议。”
三 与其他国际文件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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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科技术语/2008年第6期 |
更新日期:2009/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