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东京审判
——战争犯罪、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案情〗
依据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以及同年的莫斯科会议的宗旨,为审判日本战犯,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6年1月19日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按照该《宪章》,由中、美、英、苏、澳、法、荷、印、加、新、菲等11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述11个国家系本法庭的原告。代表原告起诉的机构是国际检察处。按照《宪章》第8条之规定,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指派检察长对属本法庭管辖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法庭公布《宪章》的同时,季楠被正式任命为检察长。
国际检察处列出的被告有: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木欣五朗、烟俊天、平治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坂恒征四郎、贺屋兴宣、本户本一、木村兵太郎、永野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男、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
〖双方主张及理由〗
国际检察处指控上列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在起诉书中列出了55项罪状,其中有些是针对全体被告提出的,有些则是针对部分被告提出的。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辩驳说,联合国没有授权盟军最高统帅审判破坏和平罪的权利;侵略战争不构成非法;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在国际法上没有责任。
〖判决及其依据〗
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正式受理国际检察处的起诉,并驳回了被告的异议,依《宪章》规定确定了它的管辖权。《宪章》第3条规定: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项罪状,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均构成犯罪,本法庭均有管辖权:
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3.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之虐害行为,此种虐害行为系于执行或共谋归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罪状所施行者,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地国之法则在所不问。
按照该《宪章》的规定,上述罪行都是应该追究个人责任的国际罪行,被告的官方地位,遵从政府或上级命令,都不能成为免除个人责任的理由。
经过两年半的审理,法庭在调查了大量证据(有419人出庭作证,书面证据达4 336件)的基础上,逐一驳回了为被告辩护的律师所提出的辩护理由。1948年11月4日法庭作出了最后判决。被告中除松冈洋右和永野修男在审讯中死亡、大川周明因患精神病而中止受审外,其余25人全部被判为有罪。其中,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武藤章等7人绞刑;判处东乡茂德20年徒刑;判处重光葵7年徒刑;判处其余16名罪犯无期徒刑。
〖评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判决,与纽伦堡审判一样,在国际法上,尤其是战争法上是一种历史性的创举,它确立了追究首要战犯的国际刑事责任,这对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但是,在应该受到惩罚的战犯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逃脱了审判。从日本投降至今,在日本总有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从暗地里到公开、从小打小闹到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地为其侵略战争辩护,试图篡改历史。东京审判铁案如山。它已经证明并且还将证明,发动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战争罪犯必须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 〖问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判决在国际法上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