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帕德诺·帕布罗·卡马古诉哥伦比亚案
——人申诉制度、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权
〖案情〗
玛丽亚·范妮·休阿兹·德·古德罗因涉嫌参加一个游击队组织的绑架活动而被警察枪杀。哥伦比亚国立大学国际法教授帕德诺·帕布罗·卡马古代表其丈夫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书认为,由于在此事件中哥伦比亚当局认定警察的枪杀行为无罪,所以它严重违反了正义原则,是一个确立警察谋杀平民可以不受惩罚的恶例,也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约》)第6、7、9、14和17条的规定。1982年3月,人权事务委员会裁定认为,警察枪杀嫌疑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
〖评析〗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受理并审查接受议定书的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是《公约》中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的来文,并将处理意见送交有关缔约国和个人。正是根据这一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受理了帕德诺·帕布罗·卡马古代表当事人提出的指控哥伦比亚政府的请求书,并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的规定,裁定哥伦比亚警察有预谋地枪杀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公约》。
〖问题〗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本案中管辖的依据及裁定的依据分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