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案
——核武器

〖案情〗
使用核武器引起的问题早已为国际社会关注,禁止使用核武器成为国际社会长期努力奋斗的目标。从50年代起,世界卫生组织就逐渐研究核武器的法律问题。在世界仍然处于核威胁以及主要核大国时常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情况下,使用核武器是否符合国际法引起国家间争议。1993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就对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影响而言,一国在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是否违反该国的国际法义务,包括世界卫生组织的章程。”第二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威胁和使用核武器”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及理由〗
1996年7月8日,法院以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问题与该组织的活动范围无关为由,拒绝对该组织提出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法院接受了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并提出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问题虽然带有政治性,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否认这个问题的法律性质,因此它有权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认为,与本问题最直接相关的可适用法律是联合国宪章有关使用武力的规定、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以及有关核武器的特定条约。宪章中有几个条款涉及威胁或使用武力,即第2条第4款、第51条和第42条。这些条款没有提到特定的武器,但它们适用于任何的使用武力,而不管使用什么武器。宪章既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允许使用任何特定的武器,包括核武器。根据条约或习惯本身就是非法的武器,不会因为用于宪章下的合法目的就成为合法。自卫中无论使用什么武力手段,都必须适用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相称性原则本身并不排除在自卫时在一切情况下使用核武器。但是,根据自卫法具有相称性的使用武力要成为合法,还必须满足适用于武装冲突中的法律,特别是人道法原则和规则所规定的条件。
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法都没有包含允许在一般或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行使合法自卫的情况下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或任何其他武器的任何特定规定。然而,也不存在任何国际法原则或规则使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或任何其他武器的合法性取决于特别的授权。国家实践表明,使用某种武器的非法性不是因为没有授权,相反,它是以禁止性条款来明确规定的。在条约法上,在有关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某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生化武器以及专门涉及获得、制造、拥有、部署和试验核武器的条约中都不能找到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具体条款。在习惯国际法上,不存在有关禁止使用核武器的法律确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决议也不能证明存在使用核武器是非法的法律确信。
至于在适用于武装冲突中的国际人道法和中立法方面,保护平民和民用目标以及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不致使战斗员遭受不必要痛苦这两项基本原则为所有国家所遵守,无论它们是否批准载有这些原则的公约。人道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核武器。中立原则也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无论使用什么类型的武器。但是,使用核武器并不必然在所有情况下都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中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所有国家在面临生死存亡时有生存的基本权利,因此有诉诸自卫的权利。法院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因此,从总体上看,在一国的生存受到威胁的极端情况下,以自卫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还不能得出肯定结论。
法院最后发表如下意见:习惯国际法或条约国际法都未特别允许、也未全面地、普遍地禁止威胁或使用核武器;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以及不符合第51条所有条件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是非法的;威胁或使用核武器还必须符合适用于武装冲突中的国际法的要求,尤其是那些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明确涉及核武器的特定条约义务和其他承诺;因此,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一般地是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的,特别是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则。然而,就国际法的现状和法院所掌握的事实情况来看,法院对于在一国的生存受到威胁而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还不能作出肯定结论。各国有义务秉持善意,谈判缔结一项在各个方面都处于严格和有效国际控制下的核裁军的协议。
〖评析〗
保护平民及民用目标、区别对待和人道是现代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极端残酷的武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是被禁止的。鉴于核武器的毁灭性和破坏性,它也应该属于被禁止的武器。但现行国际法没有明文禁止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条款。就如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所表明的,联合国宪章禁止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禁止使用核武器。在国家生存的基本权利受到威胁而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不被禁止的。尽管如此,国际人道法和中立法的原则和规则仍然适用。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引起不尽相同的反应。但无论如何,该意见是符合现行国际法的现状和现存事实的。
〖问题〗
(1) 如何评价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咨询意见。
(2) 战争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 哪些作战手段和方法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