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案例内容:
1.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
——内水的法律地位、公法学家学说的意义
〖案情〗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当年4月,当李斯福乘坐军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时,与三艘丹麦商船相遇。由于当时普鲁士正在欧洲同丹麦进行战争,于是普鲁士军舰拿捕了这三艘丹麦船。清朝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二卷第四章第六节提到的规则,即:“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向普鲁士提出抗议,认为其军舰在中国海域拿捕丹麦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因为渤海湾是中国的“闭海”。经过与普鲁士公使的严正交涉,清政府最终迫使普鲁士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折款抵偿。
〖评析〗
海洋曾被认为是和空气一样的“共有物”。随着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一些国家开始对其控制下的海域声称享有主权。这种立场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对海洋的权力及于其实力所到达之处,在理论上的突出表现是英国法学家塞尔顿的《锁海论》。“实力说”尤其以宾刻殊克的 “大炮射程说”最具影响力。所以到19世纪,3海里领海(约10华里)成为各国广泛采用的惯例。清政府正是根据上述规则,主张渤海湾是中国的“闭海”,抗议丹麦在其享有排它性主权的海域内实施非法的逮捕行为。
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是有意义的。第一,它使清政府认识到了国际法的有用之处,开始对国际法予以重视,从而促进了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第二,它表明了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在国际法渊源上的作用。在国际法发展的初期,这种学说往往成为各国政府援引以证明或否定权利主张的依据。在现代国际法上,它们仍然对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具有某种证据价值。第三,它构成渤海湾是中国的历史性海湾的一个最明显例证。不仅如此,渤海湾还位于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因此,渤海湾在历史上和法律上都是我国的内水。
〖问题〗
(1)清朝政府抗议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