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两航公司案
——政府承认、国家财产继承
〖案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前夕,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下令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的40架飞机飞往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中国职员宣布起义并准备将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2月12日,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批飞机买给两个美国人,这两个美国人又将飞机买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当中央航空公司准备移交飞机时,该公司的中国职员认为这批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反对移交给民用航空公司。于是民用航空公司起诉至香港最高法院,请求宣布这批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他们。
〖判决及其依据〗
香港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为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因为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12月12日的地位已使它不能有效地进行这笔交易,它已经没有这个权力;英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法律上的政府,承认的溯及力已使这批飞机在出买时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财产,国民党政府无权进行这笔交易。原告不服上诉至香港上诉法院,同样被驳回,于是又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不顾中国反对,准予上诉,并于1952年7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将这批飞机判给民用航空公司。
枢密院认为,在英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前,仍继续承认前国民党政府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本案所涉40架飞机是在国民党政府仍然是法律上的政府时买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的。这笔交易的效力应按交易成立时的情况判断,不能以后来发生的情况判断。在1949年12月,国民党政府还是一个法律上的政府,中央航空公司是它的一个机构,这批飞机仍然是国民党政府所有的。飞机飞到香港两个月后才出买,其所有人完全有此能力。对于一个新政府的法律承认,承认的溯及力能使一个后来获得法律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的行为有效,不能使前一个法律上的政府的行为无效。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法律上的政府,法律上的溯及力必须限于该政府所控制的领土内所作的行为。本案涉及在香港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出售时是属于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无论对那批飞机的实际控制程度如何,那种控制是违反香港法院的禁令的。那些非法控制这批飞机的人的行为不能作为适用溯及力原则的根据。根据本案的事实,中央人民政府对这批飞机没有优先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也不能根据实际占有而取得这个权力,因此不存在溯及效力的基础。溯及力原则与通过占有取得管辖权的政府的行为有关,但不包括非法占有的实际行为。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在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法律上承认的效果问题。一般认为,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溯及的效果。也就是说,现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该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起所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因此,新国家或新政府在未被承认之前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承认国应予以承认。我国政府自成立之时起就宣布,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在何地方,无论其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当然都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而且,在本案件发生之前和之后,我国政府一再声明中央航空公司在香港的财产为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既然英国在1950年初正式承认我国,这种承认的效果就溯及于承认在我国政府未被英国正式承认前所作关于中国国家财产的法令和声明有效。这就意味着,英国承认的后果应该导致它承认在香港的40架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中国,前国民党政府无权处置该财产。英国枢密院将承认的溯及力限于对我国政府实际控制领土内的财产的行为,这是对溯及力原则的歪曲。对于注重判例法的英国,对本案的判决也是有违先例的。在1938年海列·塞拉西案中,阿比西尼亚国王海列·塞拉西要求取得一家英国公司的债权,由于英国当时承认阿比西尼亚是法律上的主权国家,所以英国高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在上诉时,由于英国转而给予意大利组织的临时政府以法律承认,所以上诉法院认为海列·塞拉西已无资格对其国外财产主张权利,判决被告胜诉。再者,英国枢密院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将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说成是前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总之,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它自然遭致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
〖问题〗
(1) 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何理解承认的溯及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