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比利时国会号”案
——国家财产豁免、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案情〗
“比利时国会号”是一艘比利时邮船,根据1876年英比两国《邮政通讯条约》享受外国军用公船的待遇。该船除运送邮件外,还兼营客运业务。1879年,该船在航行中与英国拖船“戴玲号”相撞,使后者受损。“戴玲号”向英国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比利时国会号”声称它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不受英国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比利时拒绝出庭,英国总检察长也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海事法院最终还是向“比利时国会号”发出扣押令,于是总检察长将案件提交英国上诉法院。
〖双方主张及理由〗
总检察长认为,“比利时国会号”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在碰撞发生时,该船为比利时国王所控制和雇用,是英王陛下和比利时国王所订条约中的公用军船。作为外国的军船,“比利时国会号”不受英国法院的管辖。
海事法院认为,“比利时国会号”不仅运送邮件,还兼营客运,从事大量商业行为。这样的船舶根据国际法不能享受军用公船的特权,以至能够豁免一切受损害的私人对它提出的索赔要求。而且,两国所订立的“条约”未经任何立法确认。英王有权不经议会授权就可以用条约使“比利时国会号”享有军船的一切特权,这是没有先例的,原则上与英国法律和宪法相抵触。英王无权使不是真实军船的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因此,扣押令是应该发出的。
〖判决及其依据〗
上诉法院于1880年作出判决,肯定了英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并撤消了海事法院的扣押令。法院认为,主权者有时可以为他拥有的船舶要求豁免,即使此船舶完全或实际上用于商业目的。对于实际为公共目的服务的船舶,不能被提起对物诉讼。因此,对“比利时国会号”的扣押令必须撤消,因为对该船进行任何调查即等同于对它行使司法管辖。
〖评析〗
本案反映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能否享有豁免权的问题。英国海事法院的观点表明了限制豁免论在英国初显端倪,尽管英国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仍然坚持适用绝对豁免原则。海事法院强调该船舶从事了商业行为就否认两国条约给予其军用公船的地位,这是明显不对的。至于该条约未被英国立法确认的事实,这是国内法问题,不能成为不履行其国际义务的依据。
〖问题〗
(1) 如何评价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
(2)英国国内法与其条约的关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