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塞加号”案
——紧追权、使用武力

“塞加号”是一艘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下称圣文森特)登记、为塞浦路斯尼科西亚的塔博纳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油轮。1997年10月27日,“塞加号”越过几内亚比绍和几内亚之间的海洋边界,进入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3艘渔船供应汽油。10月28日,“塞加号”跨过几内亚专属经济区的南界,被几内亚巡逻艇“塞加号”。在扣船过程中,两名船员受伤。该船及其船员被带往科纳克里,船长被拘留。不久,几内亚当局在初审地方法院对“塞加号”船长提出刑事诉讼。12月17日,初审法院判决“塞加号”船长犯了有关禁运、欺诈和逃税罪,并处以罚金,没收了作为支付担保的该船及其货物。1998年2月3日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1997年11月13日,圣文森特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迅速释放“塞加号”及其船员。12月4日,法庭指定临时措施,命令几内亚在圣文森特提供合理的担保后迅速释放该船及其船员。1998年2月20日,圣文森特和几内亚协议将争端提交法庭解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圣文森特声称,几内亚将其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区是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渔船加油并未违反其任何法律。几内亚不仅未按照《公约》第111条合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的武力。几内亚逮捕“塞加号”和其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侵犯了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应赔偿“塞加号”出售石油的价款及利息损失。
几内亚则反驳说,其海关法适用于其专属经济区不违反《公约》,“塞加号”在其专属经济区出售汽油的行为不属于《公约》航行自由的一部分或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国际合法用途,而是商业活动。几内亚从事追逐的官员是遵照《公约》第111条规定的一切要求进行紧追的,他们在登船、停驶和逮捕时没有使用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们使用武力是别无选择的。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圣文森特的请求,并宣布它没有侵犯圣文森特的任何权利以及没有赔偿的义务。
〖判决及其依据〗
1999年7月1日,法庭作出判决,支持了圣文森特的请求。法庭认为,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和毗连区内适用海关法律规章。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也有权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适用海关法律规章,但《公约》没有授权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的任何其他部分适用其海关法。几内亚禁止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向渔船供应汽油的行为不符合《公约》第56条和第58条有关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权利的规定。因此,几内亚将其海关法适用于包括专属经济区之一部分的海关区,是违反《公约》的。
法庭认为,根据《公约》第111条行使紧追权的条件是累积的。紧追要合法必须满足每一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沿海国当局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按照《公约》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既然“塞加号”没有违反按照《公约》可适用的几内亚法律和规章,扣押该船当然没有法律依据。几内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追逐开始前发出了必要的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而且,无论其开始可能存在的法律根据如何,追逐船被召回构成了任何追逐的明显中断。
对于使用武力,法庭认为,尽管《公约》没有关于逮捕时使用武力的明文规定,但一般国际法要求,为捍卫权利或实施法律而使用武力,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是合理的和成比例的。人道主义的考虑也适用于海洋法。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必须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武力,武力不可避免时,不得超出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和必要的限度。几内亚在登船前和登船后使用了过分的武力,并危及人命,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因此,法庭判定几内亚在逮捕“塞加号”时违反了《公约》行使紧追权的规定,侵犯了圣文森特的权利,应赔偿圣文森特所遭受的损失。
〖评析〗
“塞加号”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后不久受理的第一个案例,它显示了国家对这个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的信心,其迅速指定临时措施和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也显示了其效率,有关当事国迅速执行临时措施维护了其权威性。在本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沿海国适用于其管辖海域的法律的有效性、紧追权行使的条件,特别是在紧追过程中为有效逮捕被追逐船舶行使“必要且合理的武力”原则的适用作了非常详尽的分析,这些对沿海国制定适用于其管辖海域的法律和海洋执法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题〗
(1) 结合本案,分析紧追权应如何行使?
(2)在紧追过程中,追逐船舶是否可以对被追逐船舶使用武力,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