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
——单一海洋划界
缅因湾位于北美东海岸的美国与加拿大交界处,呈不规则的矩形。对该地区的划界争端,开始仅涉及大陆架,美国主张其大陆架的外界为100英里等深线,即将湾口处临近美国的富含石油、天然气的乔治沙洲全部划归美国大陆架范围内;加拿大则根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主张等距离线。由于1976年两国相继宣布200海里专属渔区,划界争端扩大到大陆架上覆水域。经过谈判,双方达成协议,于1981年11月25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由其设立特别分庭予以解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
加拿大仍然坚持等距离线,但其选择的基点将美国的科德角半岛和南塔基特岛排除在外,而移至科德角运河东端。美国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一条向两国接壤海岸走向的垂直线为基础,为不分割沙洲的目的加以适当调整的线;依据这条线,乔治沙洲完全属于美国,与加拿大临近的日耳曼沙洲和布朗斯沙洲属于加拿大。同时,美国提出主要海岸与次要海岸理论,认为主要海岸附近的海域应保留给主要海岸,而不应给予次要海岸。美国还认为东北海道将缅因湾划分为地质地貌上两个不同的区域,以及缅因湾在海洋学和生物学上存在着三个体系,划界要考虑这一特点。
〖判决及其依据〗
1984年10月12日,特别法庭以4票对1票作出判决。判决首先对大陆架和渔区适用同一条边界线的做法予以肯定,并对双方提出的划界方法加以驳斥。法庭认为,海洋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应当是适用公平标准并使用能够保证公平结果的方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应使用对具体情况看来最合适的标准或不同标准的综合平衡。美国早期提出的100英里等深线,可以适用于渔区的划界但不能适用于大陆架的划界,否则将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对于美国主张的第二条线,法庭认为缅因湾的矩形特征不适合采用垂直线标准。法庭还否定了美国所谓的缅因湾的地质地貌及其他特点,强调缅因湾的大陆架与水体是有连续性的,不存在自然边界。法庭也不同意等距离线,因为它会造成海岸长度与划界结果的严重失调,况且,两国海岸由最初的相邻关系变为相向关系的事实决定了应避免仅依一种标准划界。
法庭考虑了影响划界的各种因素,如两国海岸线长度的比例及两国海岸的关系等,然后将缅因湾地区的界线分为三个区段:在第一区段,坚持将两国海岸向海洋延展所形成的重叠部分进行平分的原则,以两国协议确定的划界起点A点向两国基本海岸线的垂直线所夹锐角的反射角(大约278°)的平分线为分界线;在第二区段则以中间线为基础,考虑海岸长度比例和小岛的作用加以适当校正,使分界线位于美加海岸线长度1.32∶1的比例处,自第一区段与其相交处开始至湾的封口线与其相交处为止;第三区段则采用几何学方法,自第二区段边界线终点向湾口封口线划一垂直线,至双方协商指定的划界终点的三角区。
〖评析〗
缅因湾划界案是国际法院所判决的既适用于大陆架又适用于专属渔区的单一边界线的第一个案例。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这种不同是很明显的,例如,对前者的主权权利是自然存在的,对后者的主权权利则须经公告设立;前者要考虑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后者只有一个单一的距离标准(200海里)。但是,如果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分别划界,不仅麻烦,耗费人力物力,而且可能带来对交叉或重叠部分行使管辖权上的不便和困难。因此,划一条单一的边界线不失为一种简单而容易操作、且便于日后行使管辖权的方法。
本案也是国际法院历史上第一次采用特别分庭审理当事国争端的一个案例。
〖问题〗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如何?两者是否可划一条单一边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