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案情〗
蒂诺科原是哥斯达黎加政府的国防部长,1917年政变后上台执政,并制定了新宪法。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授予一家英国石油公司石油开发特许权协议,并印发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手中。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前政府重新执政。前政府于1922年通过一项称为“取缔法”的法令,废除了蒂诺科政府与外国人缔结的所有合同,并宣布蒂诺科政府印发的钞票无效。对此,英国政府代表本国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了抗议。两国后来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塔夫脱仲裁。
〖双方主张及理由〗
英国政府声称: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惟一的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是有效的。哥斯达黎加政府则辩称:蒂诺科政府不是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政府,且英国在当时不承认蒂诺科政府,现在却又要求宣布它的行为有效,这已违反禁止翻供原则。
〖裁决及其依据〗
1923年10月10日,塔夫脱作出了有利于哥斯达黎加政府的仲裁裁决。
塔夫脱认为:根据谈判当时的有效法律,即蒂诺科统治时的法律,上述特许协议确实是不能有效缔结的,因而不可能不受继承政府“取缔法”的影响。但是,哥斯达黎加政府关于英国不承认蒂诺科政府而构成禁止翻供的抗辩则被驳回。
塔夫脱指出:由于国际法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一般规则,即禁止本国一部分推翻本国政府或脱离原来的国家而成立新国家,所以,甚至革命政府也能承担国际义务并使国家受到约束,当然,前提是它们也像政府通常所做的那样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主张凡违反国内基本法的革命都不能建立新政府,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如果一个政府已经建立,能够维持和平统治,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人民的默认,这个政府就是事实上的政府。“没有实质上的证据证明蒂诺科受到了任何人的反抗、抵制或争夺而不是实在地和平稳地行使行政权力的”。因此,蒂诺科政府是一个“实际上的主权政府”。
要确定一个事实政府的存在,他国的承认可以作为适当的证据,尤其是在一个政权统治的有效性不那么明显的时候,他国的承认是确定政府存在的一个重要证据因素。但当有效统治的事实十分清楚时,承认与否就不足以影响结果,此时的承认只具有宣告的性质。在本案中,英国政府不承认蒂诺科政权并不影响其有效性。
塔夫脱进一步指出:当一些国家对一个新政府是否承认,不是通过审查事实上的主权和完全的政府控制能力,而是通过对这个政府的来源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审查来加以决定时,这种情况下的承认与否便没有多少证据的份量可言。英国政府在蒂诺科政权实际存在的三十多个月里没有承认该政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它的欧洲盟国的不承认引起的。这种不承认无论如何都不能否认蒂诺科政权是一个事实上的政府这一事实。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问题。关于政府承认的原则或规则,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正如本案仲裁法官所指出的,判断一个新政府是否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政府,关键在于该政府是否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也就是维持和平统治并取得领土内人民的默认,此即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原则。这一原则是国际法上承认新政府的一般标准。一国在此基础上对新政府的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及国内法根据。同时,对政府的承认是宣告性的,亦即其他国家对一个新政府的承认,仅仅是宣告了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而已。即使其他国家不承认一个新政府,如本案的情况--英国政府没有承认哥斯达黎加的蒂诺科政府,但只要符合“有效统治”原则,该政府就能代表其本国在国际法上承受权利和义务。
〖问题〗
结合本案,分析政府承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