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先占、发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案情〗
帕尔马斯岛是一个可以居住的小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印度尼西亚纳努萨岛之间。当时,纳努萨岛是荷兰的殖民地,菲律宾则是西班牙的殖民地。1898年12月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规定,西班牙将菲律宾和帕尔马斯岛割让给美国。1899年美国将此条约通知荷兰时,荷兰对割让没有表示反对。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岛司令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飘扬着荷兰国旗。美荷在进行外交接触后于1925年1月签订仲裁协议,将该岛主权归属问题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解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世纪末发生了变化。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马斯岛,但它没有对该岛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后来该岛被荷兰占领。自1677年起,荷兰一直持续和平稳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所谓持续,是就整个历史时期来说的,中间不可能没有间断。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荷兰在该岛上的国家行为比较少,但这不影响它的持续性。对于一个遥远和只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小岛来说,不能要求经常的行使国家权力。主权的表示不必追溯到远古时期,看1898年的情形就足够了。因为这时候的主权表示,正证明了在争端发生时该岛仍然是荷兰的领土。在荷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的整个过程中,西班牙或其他国家都没有提出过反对,这应认为是平稳的。因此,西班牙没有取得该岛的主权。在美西《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时,或本争端发生时,该岛一直是荷兰的领土。西班牙无权把它所没有的权利割让给美国,美国作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国也无权以该和约的割让而取得该岛的主权。荷兰对和约没有反应,这对真正的领土主权来说,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它不构成荷兰对此割让的默认。胡伯法官还否决了地理连续性的主张,认为根据这种主张提出领土要求在国际法上没有根据。
〖评析〗
本案是以和平方法解决领土争端的一个经典案例,其裁决所表达的许多观点现在仍为国家和学者所援引,对领土主权、发现、有效占领及占领的持续性等概念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我国有关领土争端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
(1) 发现在领土取得上处于什么地位?
(2) 为什么美西《巴黎和约》对荷兰没有约束力?
(3)评析本案裁决在国际法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