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案情〗
183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拿大当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国斯洛塞港,捕获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中,有两名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美国政府得知此事后抗议英国侵犯了其主权,而英国则辩称这是自卫所必需的。后来,英国政府就侵犯美国领土最高权一事表示歉意,美国亦未进一步要求赔偿。
1841年,英国公民麦克劳德进入美国,在纽约被美国警察逮捕,理由是他曾在拿捕“加罗林号”时杀死一名美国公民。
〖处理及其依据〗
英国驻美大使要求释放麦克劳德。他认为,在上述事件发生时,麦克劳德仅是加拿大政府出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一名英国武装部队人员,英国已就其自卫向美国表示歉意,因而不应再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然而,美国并未因此释放麦克劳德。后来,在审讯中,麦克劳德提供了当时他并不在场的证据,这才获释。
1842年,美英两国对出于自卫的需要可能必须使用武力的原则取得了共识。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在给英国大使照会的复文中说:独立国家的领土不可侵犯性是文明最重要的基础,虽然该规则应有某些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应该限定在自卫的需要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和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选择以及没有时间仔细考虑的。自卫行为应该不包含任何不合理或过分,因为以自卫的必要为理由的行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评析〗
本案是习惯法对自卫权的最权威宣示。在国际法上,自卫权是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予以明文确认,它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合法例外。但是,行使自卫权必须按照国际法规定的条件进行。
〖问题〗
什么是自卫权?行使自卫权应遵守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