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大纲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的要素,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确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确与国家有关的承认和继承制度。
重点问题:
国家的要素及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国家及政府的承认;
国家及政府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 国家的要素
在国际法上,国家之所以有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是因为它具备其他非国家实体不具备的四个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4)主权。
(二) 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与复合国
2、独立国与附属国
3、永久中立国
4、微型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应当注意国家在行使管辖权时的四种特殊情况。
5、国家豁免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国家的基本权利;自卫权;国家豁免问题。
领会:国家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承认是宣告性的。
2、承认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政治行为,又是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
3、既存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决定是否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
二、国家承认的情势
对国家承认,一般发生在如下场合:
1、宣告独立的新国家属于既存国家的一部分。
2、既存国家的一部分或殖民地和平地分离而独立。
3、新国家为既存一国分裂为数国或既存数国合并为一国。
三、政府承认的情况
四、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五、不承认原则
六、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一)承认的方式
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3、有条件的承认。
(二)承认的效果
1、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2、承认与建交。
3、未被承认者的法律地位。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了解承认的概念和种类;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特点、性质和效果;不承认原则。
领会: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一、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概说
(二)条约的继承
(三)国家财产
(四)国家债务
二、政府继承
三、国家与政府继承的实践
1、捷克斯洛伐克
2、波罗的海国家
3、俄罗斯联邦
4、东德与西德额合并
5、南、北也门的统一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际继承和政府继承的概念、种类;理解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国家继承的客体和条件。
领会: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应当注意这是对政府的承认;
“逆条件承认”。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
1、关于条约。
2、关于国家财产。
3、关于国家债务。
4、关于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及其他权益。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我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做法。
领会:“逆条件承认”。
应用:运用国家承认与继承方面的理论,维护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