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
2006
年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参考答案
一、开卷部分:运用所学国际法知识,分析下列阻禁行动的合法性
“防扩散安全倡议”参加国阻截和制止扩散运输嫌疑的行动是否符合国际法需要具体分析。
(1)某些防扩散阻截行动是对现行国际法的创造性适用
Ⅰ.本国领土内的阻截行动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领水包括内陆水和海洋法上的内水和领海,领空包括陆地、内水和领海的上空。就法律性质而言,内水和领海与陆地没有本质不同,惟一有区别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在国家领土内,国家享有排他的主权。除国际法的限制外,国家可行使立法、司法和执法管辖权。在防扩散上,制定防扩散国内法并据此采取执行措施是履行防扩散义务所要求的。防止核、生物和化学武器扩散公约明确规定,国家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获取核、生物或化学武器,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领土上任何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公约禁止一缔约国进行的任何活动。而阻截和扣押扩散武器是与履行防扩散义务相符合的一种执行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允许对不符合公约宗旨飞越国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采取拦截措施。公约第3分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如果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为此目的,国家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拦截。因此,国家可依据其宪法或其他国内法渊源,制定拦截涉嫌扩散运输并扣押和没收物质的国内法。
在领海内,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不能阻止沿海国对有扩散嫌疑的外国船舶行使立法和执法管辖权。虽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没有将扩散运输列举为外国船舶通过领海的一种非无害情况,但该条款的列举不应是穷尽的,而应是包容性的,最后一款“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表明了这一点。第21条还规定沿海国可制定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显然,沿海国制定的阻截扩散运输的国内法适用于领海内的外国船舶。
因此,如果倡议参加国创造性地制定了阻截扩散运输的国内法,除国际法的限制外,阻截行动可不分国籍地适用于通过陆、海(内水和领海)、空的任何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及其涉嫌扩散交易的任何人。所以,经适当制定的国内法可以将在国家领土内进行的倡议活动合法化。正是这个原因,倡议强调其活动的国内法基础。
Ⅱ.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阻截行动
非倡议参加国领海以外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和(或)公海。旗(船舶和飞机)国专属管辖是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及其上空适用的一项一般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第1款规定,除国际条约和本公约所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船舶在公海上应该受其国籍国的专属管辖。第91条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根据公约第58条,第91和92条的规则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7条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第12条规定,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因此,如果倡议参加国国内法禁止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或飞机从事扩散运输,那么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旗国就有法律权力阻截有扩散嫌疑的本国籍船舶。
紧追权还为在公海上阻截有扩散嫌疑的外国船舶提供了国际法授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外国船舶在倡议参加国的内水或领海内违反禁止扩散运输的国内法,那么该国有权追逐嫌疑船舶至公海,并逮捕和扣留船舶及其人员和物质。
(2)某些防扩散阻截行动缺乏国际法的授权或不足
这表现在对外国船舶在非倡议参加国领海以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进行的阻截行动上。
Ⅰ.登临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和58条,军舰对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因此,如果在非倡议参加国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一艘有扩散嫌疑的船舶无国籍,或者船舶从事海盗行为以便利于扩散运输,倡议参加国可进行登临检查。但是,它不能提供这种阻截行动的充分法律授权。与公约第87条提到的公海自由相比,第110条列举的例外是明确的和穷尽的,没有将扩散运输作为干涉公海自由的一个正当理由。而且,与包括扣押的阻截行动相比,第110条没有明确赋予拦截国家随后扣押船舶及其人员和没收货物的权利,即使所列举活动的嫌疑被证实。同样,外国船舶载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构成海盗行为。因为现行国际法上的海盗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专属经济区、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的暴力行为。扩散运输本身不是海盗。
Ⅱ.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是从“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开始的。因此,如果其他条约允许国家以禁止扩散运输的理由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干涉外国船舶的航行自由,倡议参加国则可在公约第110条之外取得阻截行动的授权。但是,现行防扩散条约没有赋予倡议参加国在其他国家违反防扩散条约义务的情况下进行阻截的权利。根据案情,倡议参加国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是请求进行核查或向安理会控诉。因此,倡议参加国在非倡议参加国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阻截有扩散嫌疑的外国船舶的行动不能得到国际法的支持。
二、闭卷部分:简要回答下列问题(70分)
1.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
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是指国家不得主张豁免对抗外国法院管辖的那些情况。按照《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规定,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的核心是商业交易。商业交易是指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或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或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判断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商业交易的标准,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其他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还有: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以及仲裁协定的效果。
2.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国际人权公约建立了如下实施制度:
(1)报告程序。这是国际人权条约普遍采用的监督缔约国履行义务的一种程序,它无需缔约国的特别批准而自动适用。根据这一程序,缔约国有义务向条约监督机构提具报告,陈述他们在履行条约义务、保障条约所确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以及遇到的问题。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可分为初次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报告。
(2)国家间指控程序,即有关条约监督机构受理并审议国家间指控来文的程序。
(3)个人申诉。这是指处于一国管辖下的受害个人或其代表对该国侵害有关人权公约所载权利而向相关条约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它适用于承认条约监督机构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申诉来文的缔约国。多数核心人权条约建立了个人申诉程序。
(4)调查程序,即有关人权条约机构按照相关条约的规定自行决定对缔约国违反公约的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领土的访问。
(5)紧急行动程序。这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新建立的一种处理紧急事项的程序。按公约第30和34条,失踪者的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可作为紧急事项,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出查找失踪者的请求。
3.比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不同。
(1) 管辖权依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2) 管辖权性质: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对自然人的刑事管辖
(3) 属人管辖:国家;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自然人
(4) 属事管辖: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所特别规定的一切事件;当事国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属于下列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5) 属地和属时管辖:接受法院管辖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争端;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缔约国
(6) 并行管辖:排除国内法院管辖;不排除国内法院管辖,国内刑事管辖的补充
4.AB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A国内战在联合国干预下结束后,根据一个国际报告,安理会通过146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应对A国内战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负责的人,并要求所有国家与法庭合作,将被指控的嫌疑人移交给法庭。当甲以A国陆军参谋长身份出席在B国的一个国际学术会议时,法庭指控他对A国X村屠杀负有责任,要求B国逮捕甲并移交给法庭。B国予以拒绝,称它与A国之间的引渡条约禁止任何一方将对方的国民引渡给任何第三方;甲享有豁免权。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B国的做法不正确。(1)安理会1468号决议对B国有约束力。《联合国宪章》第25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1468号决议是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的行动,并规定所有国家有义务与它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合作,逮捕被指控的嫌疑人并移交给它。B国是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宪章有遵守1468号决议的义务。
(2)B国根据安理会1468号决议的义务优于它根据与A国引渡条约的义务,即未经A国同意,它不得将A国陆军参谋长甲移交给法庭的义务。《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的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重申了这一原则。本案中的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安理会决议设立,被指控A国陆军参谋长甲在B国管辖的领土内,法庭向它提出了逮捕并移交甲的要求。因此,B国有义务与法庭合作,不能以它与A国的引渡条约来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