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
2005
年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参考答案
一、闭卷部分:
1.国家负有保护其国民的主要责任。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力。主权不仅仅是排他性权威,而且还意味着责任。国际法明确将保护人民的责任主要赋予国家。有关人权的条约反复声明,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权需要由各国采取“必要的步骤”和“措施”,主要是“立法措施”来实现。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承允遇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尚无规定时,各依本国宪法程序,并遵照公约规定,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
2.在一国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而该国家不愿或不能履行其保护责任时,国际社会应予以积极干预。如灭绝种族那样的大规模、最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国际法禁止的罪行,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国际社会理应合作制止灾难的扩大。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负有主要责任的机构,应该肩负起这一责任。
3.安理会履行其职责不构成对不干涉原则的违反,因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不干涉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的适用。所以,不存在不干涉原则应当让位于国际保护责任的问题。
4.国际保护责任不能视为某一国家或国家集团的责任。如果一国或国家集团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判定一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护其国民,进而采取干预、甚至强制性行动,将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和宪章第8章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关系框架。
二、闭卷部分:
1.条约原则上不拘束第三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如果一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该项义务应得到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如果一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也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第三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则推定其表示同意。这就是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但是,条约通常会对第三国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典型例子如最惠国条款和所谓确立“客观制度”的条约。此外,如果条约的规定是对习惯法规则的编纂或已形成为习惯法规则,则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更有甚者,有的条约明确给第三国设定义务而无须其同意,这构成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这方面的显著例子是《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2.C国的做法不正确。(1)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A国货轮在公海上发生的杀害事件应由A国管辖。(2)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A国货轮是从本国港口出发,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它仅仅通过C国领海而不进入其内水,且杀害事件是驶入其领海前发生的。
3.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有: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和危急情况。它们各有其特点,也有某些共性。同意、自卫和反措施取决于受影响国家先前的行为,这将它们与不可抗力、危难和危急情况区别开来。而同意不同于自卫和反措施,因为后二者是基于先前的不法行为。但反措施不同于自卫,它是一种非武力的反击行动。不可抗力不同于危难和危急情况,因为在前者情况下的行为是非自愿的,或至少不包含任何可自愿选择的因素。危难和危急情况并非针对危害行为加以反击,而是把危害加诸于完全“无辜”的国家。这二者的不同是,危急情况不涉及对国家官员或其监护的个人的生命危险,而涉及对该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的严重迫切危险。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不能成为解除任何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所产生国际义务的一国行为的不法性的理由。
4.都是国家自愿接受管辖。
不同:
(1)管辖权依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2)管辖权性质: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对自然人的刑事管辖
(3)属人管辖:国家;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自然人
(4)属事管辖: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或协定中所特别规定的一切事件;当事国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属于下列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5)属地和属时管辖:接受法院管辖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争端;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缔约国
(6)并行管辖:排除国内法院管辖;不排除国内法院管辖,国内刑事管辖的补充
(7)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有此职权;国际刑事法院没有此项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