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习作
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银保合作及其法律问题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
本文从研究出口信用保险中银保合作及其法律问题的必要性和目前我国银保合作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缺失两个方面来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及创新之处。
(一)研究出口信用保险中银保合作及其法律问题的必要性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鼓励并推动本国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而建立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它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和金融机构的关系日益紧密。我国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出口企业有了更大的融资需求,但是我国出口信用机构成立时间比较短,企业的出口融资方式还较为单一。在我国企业出口融资中,一方面,资金实力不强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担着资金需求大,对国家出口贸易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融资重任。另一方面,资金相对雄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做融资与结算相结合的、期限短、流动性强、金额小的出口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需要建立起紧密型的合作关系。
(二)出口信用保险中银保合作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缺失
关于银保合作问题,很多学者从金融和经济的角度对此作了深入研究,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银保合作问题还缺乏专门深入的研究。鉴于以上在出口信用保险中银保合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很有必要把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银保合作及其法律问题抽出来单独研究。从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挂牌运营至今,不少学者对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做了深入研究,包括其立法问题、经营模式、法律核赔、国际制度比较等。但是,目前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银保合作及其法律问题还缺少深入且系统的研究,本文中主要借鉴的一些资料也是关于银保合作相关问题的零散的论述。因此,研究出口信用保险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情况,融资合作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银保合作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融资银行和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都具有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
随着银保合作开展保单融资业务的普遍开展,银行会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控制问题,银保合作中也会出现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这就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合作力度,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控制手段。
二、
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出口信用保险和银保合作作一概述,从而引入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典型的银保合作方式: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介绍了其具体操作程序和发展情况。文章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银保合作开展保单融资的作用,通过比较两种传统的融资方式: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总结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的优势,它对融资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出口企业都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第三部分对国外出口信用保险中银保合作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英国、美国和韩国,归纳出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银保合作的特点。文章最后一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对银保合作中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探讨。从融资银行的角度,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出口企业之间的保险单为出发点,针对融资银行在这种保单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如保单中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重要义务等,详细论述了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项下银行没有索赔权的情况。最后,文章围绕我国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保单融资缺乏法律上的规范;我国企业出口融资中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介入还不够充分;出口信用保险中银保合作相关险种的创新不够,提出了相关建议。
三、
论文的观点及结论
出口信用保险和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方方面面的,本文主要从二者合作中融资银行的角度,以银保合作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为主线,展开对这种新的融资方式下产生的法律问题以及融资银行存在风险的研究。
本文的主要观点: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个非常好的信用保险工具,它本身已将交易风险降到很低。但文章研究的重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保单融资,对被保险人的信用以及履行保单项下义务的依赖,给融资银行带来了风险;另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中的《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中融资银行没有索赔权,这对保护融资银行的权益非常不利。因此应该尝试在《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赋予融资银行在特殊情况下的索赔权。
【出处】
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