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习作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产品大量的涌入国际市场,不少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也引发了持续不断的知识产权问题。337调查已经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之后,美国推行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实施非关税壁垒和阻击外国产品进口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感受到337调查对其产品向美国出口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潜在威胁。美国“337条款”是以国内法的形式,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干涉以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所以,美国“337条款”诉讼,已演变成美国在流通环节强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随着中国日益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以及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中国已成为目前美国337条款诉讼的主要目标。
本文主体分为5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337条款的主要内容。美国的337条款,又称“不公平贸易作法”条款,因最初规定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目前的337条款调整的是不公平贸易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a)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设中;b)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构成了损害或损害之威胁,或阻碍了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了美国的商业和贸易。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a)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b)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第二章介绍了337条款的调查程序。337调查依据美国《行政程序法》和《ITC实务和程序规则》进行,其程序规则与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基本类似,因此,337调查实质上是一种类似民事诉讼的行政调查程序。337调查通常是由企业向委员会提起申诉而开始,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是由委员会自己发起。过去调查的绝大多数是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件。委员会还进行了一些因著作权侵权,违反数码千禧年著作权法案、滥用商业秘密、商标侵权、不正确标识原产地等的调查。另外还有一些案件是关于反竞争行为和其它不公平竞争的。进口和销售未获得许可而使用美国专利涉及的程序制造的产品也是被337条款所禁止的。
第三章介绍了337条款与WTO原则的冲突。337条款由于是针对进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其他国家已经先后于1981年、1987年和2000年三次就337条款或与之有关的具体措施在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下面提起争端解决程序。337条款与WTO原则的冲突主要表现在337条款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例外原则。
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企业在美国遭受的337调查现状。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对我国发起第一起337调查案件以来,美国累计已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启动了53起337调查案件(截至到2006年6月),涉案总金额数百亿美元。其中既有以中国企业为被申请企业的案件,为直接被诉;也有以中国为被调查原产地国的案件,为间接被诉。自我国加入WTO后,2002年-2007年,我国共遭受美国337调查55起,其中,2002年5起,2003年8起,2004年11起,2005年10起,2006年13起,2007年(截止到5月)8起;同期,美国对全球共发起128起337调查,其中,2002年17起,2003年18起,2004年26起,2005年21起,2006年34起,2007年(截至到5月份)12起,美国对中国大陆发起的337调查为其总数的42.9%。
第五部分介绍了面对337条款,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应对策略。我国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缺乏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和经验,在应对337调查等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局面。我国政府可以适时考虑就337条款的合法性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337条款不合理的地方,同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做斗争。同时,我国还可以利用WTO有关规则中规定了一些合法的报复措施,实行交叉报复。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发挥资源优势,提供有效的外部服务。企业需要对美国337调查的实体和程序深入的学习和研究,积极应诉,增加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美国关税337条款的研究,加强对337调查程序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在遭受专利侵权指控时,由于自己在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导致不知所措,甚至放弃应诉,应在产品出口前避免侵权,对出口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对他人委托生产的产品,预留有关资料。



【出处】
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