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习作
儿童兵是一个特殊的儿童群体,他们被国家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所征募或使用,直接或间接参加敌对行动。在武装冲突中,他们不仅扛起武器参军打仗,而且还被用作扫雷兵、炊事兵、运输兵、信使、间谍、守卫兵和性服务人员。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停止使用儿童兵联盟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25万儿童兵被卷入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另外,还有50万儿童兵被征募到各种准军事团体中。而这些征募、使用儿童兵的国家和地区多数分布在非洲、西亚、南美和中东。
由于儿童兵年幼无知,很容易被改造成为盲从的“战争机器”,把杀人视为儿戏。一些武装派别为了节约扩充兵源的开支,将许多街头流浪儿招募从军。此外,轻武器的非法贸易与扩散一直未被有效遏止,大量轻型化、操作简便的步兵武器流入冲突地区,使儿童兵几乎不用训练便可掌握,马上就可参战。这些都成为儿童兵现象在近年来趋于严重的主要原因。
长期置身于残酷战争中的儿童兵,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受教育权无从得到保障。一旦战争结束,一些儿童兵很难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甚至重操就业,从事暴力和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儿童兵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专门针对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应予遵守的规则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对战时儿童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却未禁止征募、使用儿童兵行为,也未对儿童兵规定特别的保护措施。1977年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签订,标志着第一个包含明确禁止征募、使用15周岁以下的儿童兵条款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诞生。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通过有限的条款,尝试着在人权法领域迈出了保护儿童兵的第一步。随着国际社会对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兵问题的日益关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得以制定。《任择议定书》首次将自愿入伍与强制征募相区别,将国家武装部队作为征募主体和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作为征募主体予以区别,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截至2007年7月13日,已有117个国家批准了议定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将征募儿童兵列为童工的最恶劣形式之一。在区域性国际立法方面,《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对征募、使用18周岁以下的儿童兵的行为予以严厉禁止。
在制止征募、使用儿童兵行为的运动中,停止使用儿童兵联盟等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若干非政府组织的号召下,先后通过了倡导全面禁止征募、使用儿童兵的《马普托宣言》、《柏林宣言》、《阿曼宣言》、《加德满都宣言》。2007年2月5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法国召开了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儿童免战”国际会议,进一步探讨制止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儿童兵的问题。与会国家做出了《巴黎承诺》,承诺共同努力禁止儿童兵的征募与使用,并将入伍年龄提高到18周岁。
有关禁止征募、使用儿童兵行为的国际法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体系。然而,国际刑法中对于确认征募、使用儿童兵行为构成国际罪行中的战争罪,并对行为人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规定,则远远迟于其他国际法制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一次将征募、使用儿童兵行为作为战争罪予以规定,成为征募、使用儿童兵的国际法规制发展中的里程碑。此后的《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也将其作为战争罪的表现之一对行为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征募、使用儿童兵行为构成战争罪,应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满足两规约中对该罪行构成要件的要求。
在国际刑事司法审判实践方面,国际刑事法院Lubanga案对于征募、使用儿童兵的行为人被指控罪行的确认判决,标志着国际刑事法院关于征募、使用儿童兵构成战争罪的审判实践的开端。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革命委员会军案是国际刑事法庭首例对征募、使用儿童兵的行为人判处罪行的案例。两个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依据其规约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对规约中的规定加以阐释,对征募、使用儿童兵构成战争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从而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应该看到,在对征募、使用儿童兵的国际法规制体系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儿童兵的年龄下限问题,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和积极参加敌对行动问题,以及自愿入伍和强制征募问题。在这三个问题上,不仅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各项制度有所差异,而且国际法制度与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也不相统一。这种差异的存在,特别是国际刑法中对征募、使用儿童兵的规制和保护儿童兵的国际法制度之间的差距,使得国际社会在解决儿童兵问题上无统一标准可依。
中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不仅加入并批准了与儿童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而且在国内法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全面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制定一套完整统一的关于规制征募、使用儿童兵行为的国际标准,以改进现存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而且尤其是存在此等问题的国家所应致力促成并遵守的行为规范。
针对征募、使用儿童兵的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作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第一,在儿童兵的年龄下限标准上,以18周岁作为征募儿童参加国家武装部队或其他武装团体的年龄下限。
第二,完全禁止儿童参加敌对行动行为,即18周岁以下的所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无论是直接方式、积极方式还是间接方式)参加敌对行动。
第三,禁止一切形式的征募儿童兵行为,无论是自愿入伍还是强制征募。